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審核和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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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審核;

(二)建設工程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批;

(三)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審批。第三條 用地單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向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請;需要占用或者臨時占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林地,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請。第四條 用地單位申請占用、征用林地或者臨時占用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三)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四)與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占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森林經營單位申請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應當提供前款(一)、(二)項規定的材料。第五條 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審核權限,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第六條 建設工程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5公頃以上,其他林地面積2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5公頃以下,其他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20公頃以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四)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第七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有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內國有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批準;

(二)其他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第八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和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在受理用地單位提交的用地申請后,應派出有資質的人員(不少于2人),進行用地現場查驗,并填寫《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第九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和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類型、林地地類、面積、權屬、樹種、林種和補償標準進行初步審查同意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制定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措施。第十條 按照規定需要報上一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應當逐級在《使用林地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后,將全部材料報上一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核同意或者批準占用、征用林地申請后,按照規定預收森林植被恢復費,并向用地單位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同時將簽署意見的《使用林地申請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存檔。第十二條 對用地單位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申請,或者對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請,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批準的,應當用文件形式批準。第十三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對用地單位提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或上報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或者審批意見。

深圳市生態公益林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了保護、培育森林資源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有效發揮森林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調節氣候、改善生態環境和美化城市的作用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經市人民 *** (以下簡稱市 *** )同意,由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林業主管部門)上報省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并經省人民 *** 批準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紅樹林、農田防護林以及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森林公園內的森林和風景觀賞林、國防林、母樹林、科研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森林、林木。

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商品林及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各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

  市、區規劃國土、園林綠化、公安、水務、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生態公益林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經市 *** 統一規劃確定并納入法定圖則的生態公益林,其建設、管理、保護經費應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積極籌措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保護經費,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各界人士捐資建設生態公益林。

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 *** 負責人應當按要求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公益林的義務。對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應當檢舉和制止。

對積極保護生態公益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六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生態公益林總體規劃并編制相關圖則,經市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協調后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

生態公益林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銜接,并與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相協調。

生態公益林規劃批準后,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地理信息系統,設立地界標志。第七條 生態公益林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的地理地貌、土壤、水系、植被、氣候以及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并對森林防火設施、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及其自然保護區規劃等進行統籌安排和協調。第八條 全市生態公益林總面積應當不低于林業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其中水源涵養林所占比例應不低于百分之十。

生態公益林規劃對林分、林種的設計和對樹種的選擇,應當貫徹多樹種、多層次、多色彩、多功能和多效益的原則。對不符合生態公益林要求的林木,應當逐步予以更新、改造。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投資生態公益林的資金,應當優先用于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海岸或者道路防風固沙林、風景林和森林公園的建設。

生態公益林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各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第十條 生態公益林建設應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專業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生態公益林的建設應當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已經審核的方案進行設計、施工,并接受市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生態公益林建設項目由市、區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公益林規劃所確定的標準和要求,鼓勵和組織個人、單位及社會團體參加各種形式的義務植樹活動,并做好植樹后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第十二條 實行生態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由區以上人民 *** 對生態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經營使用者的權屬情況進行登記造冊,發給林權證,確認其所有權、使用權。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林種、樹種及其分布,利用文字、圖表、攝影及電子信息等形式建立生態公益林檔案登記制度。具體登記管理辦法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為生態公益林的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人可以將生態公益林的日常養護及其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他專業性工作,委托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有關公司、個人承擔,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林業行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與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的區別?

設計資質是搞工程設計的,咨詢資質是主要編制可研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等的,設計資質歸建設部門管,咨詢資質歸發改委管

青島市森林公園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規范森林公園管理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改善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公園,是指依法設立,以森林資源為依托,具有一定規模和質量的森林風景資源與環境條件,供人們游覽、休閑和進行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動的區域。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公園的設立、規劃與建設、資源保護、利用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依托城市建成區的城市綠地設立森林公園的管理,依照城市綠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森林公園的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保護優先、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發揮森林資源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第五條 市、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市)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森林公園的有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 *** 應當將森林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森林公園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森林資源保護提供必要的扶持。

鼓勵各類社會主體投資建設森林公園。第二章 設立第七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森林資源狀況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本市森林公園發展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制定本市森林公園發展規劃時,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園林、旅游等有關部門和相關區(市)人民 *** 的意見。第八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可以申請設立森林公園。使用權人申請設立森林公園的,應當征得所有權人同意。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森林公園。第九條 在本市設立的森林公園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森林公園。

申請設立國家級、省級森林公園,依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第十條 申請設立市級森林公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

(一)符合本市森林公園發展規劃;

(二)森林、林木、林地權屬清楚,林地界線明確;

(三)面積在一百二十公頃以上,森林覆蓋率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達到國家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三級以上標準;

(五)管理組織健全,配備相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市級森林公園,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材料;

(三)森林風景資源現狀圖、景觀照片、光盤等資料;

(四)管理組織和技術、管理人員配置情況的說明。第十二條 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對擬設立森林公園的申請人、名稱、位置、面積、四至界線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十日。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公示期屆滿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第十三條 森林公園合并、停辦、改變地域范圍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四條 森林公園管理組織應當委托具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第十五條 編制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可持續利用森林資源的原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護現有森林植被;

(二)維護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保持生態平衡;

(三)以自然景觀為主,嚴格控制人造景點的設置;

(四)嚴格限制永久性設施的建設。第十六條 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展方向與目標;

(二)總體布局和功能分區;

(三)環境容量與游客規模;

(四)森林資源保護措施;

(五)基礎設施、旅游服務設施的布局與規模。第十七條 市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國家級、省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市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規劃、環境保護、水利、旅游等有關部門和所在區(市)人民 *** 的意見;森林公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還應當征求園林部門的意見。

深圳市生態公益林條例(2019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了保護、培育森林資源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有效發揮森林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調節氣候、改善生態環境和美化城市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經市人民 *** 同意,由市林業主管部門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核定,并經省人民 *** 批準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紅樹林、農田防護林以及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森林公園內的森林和風景觀賞林、國防林、母樹林、科研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森林、林木。

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商品林及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各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園林綠化、公安、水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生態公益林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經市人民 *** 統一規劃確定并納入法定圖則的生態公益林,其建設、管理、保護經費應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積極籌措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保護經費,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各界人士捐資建設生態公益林。

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 *** 負責人應當按照要求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公益林的義務。對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有權予以檢舉。

對保護生態公益林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六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生態公益林總體規劃并編制相關圖則,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綜合協調后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

生態公益林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銜接,并與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相協調。

生態公益林規劃批準后,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地理信息系統,設立地界標志。第七條 生態公益林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的地理地貌、土壤、水系、植被、氣候以及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并對森林防火設施、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及其自然保護區規劃等進行統籌安排和協調。第八條 全市生態公益林總面積應當不低于林業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其中水源涵養林所占比例應不低于百分之十。

生態公益林規劃對林分、林種的設計和對樹種的選擇,應當貫徹多樹種、多層次、多色彩、多功能和多效益的原則。對不符合生態公益林要求的林木,應當逐步予以更新、改造。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投資生態公益林的資金,應當優先用于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海岸或者道路防風固沙林、風景林和森林公園的建設。

生態公益林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各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第十條 生態公益林建設應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專業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生態公益林的建設應當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已經審核的方案進行設計、施工,并接受市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生態公益林建設項目由市、區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公益林規劃所確定的標準和要求,鼓勵和組織個人、單位及社會團體參加各種形式的義務植樹活動,并做好植樹后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第十二條 實行生態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由市、區人民 *** 對生態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經營使用者的權屬情況進行登記造冊,發給林權證,確認其所有權、使用權。

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林種、樹種及其分布,利用文字、圖表、攝影及電子信息等形式建立生態公益林檔案登記制度。具體登記管理辦法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三條 市、區林業主管部門為生態公益林的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人可以將生態公益林的日常養護及其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他專業性工作,委托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有關企業、個人承擔,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