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檢疫條例
1、違法。根據查詢植物檢疫條例可知,售賣綠植需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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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植物檢疫工作。法律依據:《植物檢疫條例》第九條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交通運輸部門和郵政部門一律憑植物檢疫證書承運或收寄。植物檢疫證書應隨貨運寄。
3、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請。
4、國內植物檢疫的禁止性措施:《植物檢疫條例》規定,禁止性的植物檢疫措施主要有:(1)禁止試驗、推廣帶有植物檢疫對象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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