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
1、第四條 各級人民 *** 的林業行政部門為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林業工作。國營林業局經營的森林林業行政管理權,由縣以上人民 *** 委托國營林業局行使。鄉(鎮)人民 *** 設專職或 *** 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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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林地的保護管理,保障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3、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檢疫檢驗、預防除治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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