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取消的67項職業資格有哪些?

67項職業資格認證具體如下:\x0d\x0a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26項,其中準入類14項,水平評價類12項)序號項目名稱實施部門(單位)資格類別設定依據處理決定備注\x0d\x0a1土地估價師資格國土資源部準入類《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006年第35號)取消\x0d\x0a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考核人員從業資格交通運輸部準入類《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取消\x0d\x0a3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交通運輸部準入類《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取消\x0d\x0a4理貨人員從業資格交通運輸部準入類《關于印發〈理貨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07〕575號)取消\x0d\x0a5水土保持監測人員上崗資格水利部準入類《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 *** 管理辦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號)取消\x0d\x0a6拍賣行業從業人員資格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準入類《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取消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7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咨詢師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準入類《關于試行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咨詢診斷師證書的暫行規定》(84機質字242號)取消8機械工業標準復核人員資格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準入類《機械工業標準復核人員管理細則(試行)》(機科標〔1994〕38號)取消9機械工業企業標準化人員資格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準入類《關于開展機械工業企業標準化培訓工作的通知》(機科標〔1995〕93號)取消10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資格質檢總局準入類《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x0d\x0a《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取消\x0d\x0a11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資格核準 *** 準入類《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x0d\x0a12保薦代表人資格 *** 準入類《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x0d\x0a13保險公司精算專業人員資格認可保監會準入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取消\x0d\x0a14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保監會準入類《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x0d\x0a15注冊企業培訓師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平評價類\x0d\x0a無取消原由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具體實施16中國職業經理人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平評價類\x0d\x0a無取消原由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具體實施17商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平評價類《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x0d\x0a《商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辦法(試行)》(發改價證認〔2004〕36號)取消\x0d\x0a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具體實施18機械工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平評價類《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x0d\x0a《全國機械工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辦法(試行)》(中機聯人〔2006〕56號)取消\x0d\x0a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具體實施19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上崗資格水利部水平評價類《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2年第15號)\x0d\x0a《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號)取消20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審計署水平評價類《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中內協發〔2003〕22號)《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2003年第4號)取消21特許經營管理師中國商業聯合會水平評價類《特許經營管理師》協會標準(CGCC/Z0005-2007)取消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22QC小組活動診斷師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水平評價類無取消23機械工業質量管理獎評審員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水平評價類無取消24知識產權管理工程師國家知識產權局水平評價類無取消25金融理財師原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實施,2009年后由社會機構自行實施水平評價類無取消26國際金融理財師原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實施,2009年后由社會機構自行實施水平評價類無取消\x0d\x0a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41項,其中準入類1項,水平評價類40項)序號項目名稱實施部門(單位)資格類別設定依據處理決定備注\x0d\x0a1中央儲備糧保管、檢驗、防治人員資格認定國家糧食局準入類《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取消\x0d\x0a2長途 *** 交換機務員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平評價類《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x0d\x0a《關于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取消\x0d\x0a3市內 *** 交換機務員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平評價類《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x0d\x0a《關于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取消\x0d\x0a4郵電業務營銷員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平評價類《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x0d\x0a《關于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取消\x0d\x0a5割草機操作工農業部水平評價類無取消\x0d\x0a6農產品加工機械操作工農業部水平評價類無取消\x0d\x0a7農業技術推廣員(水產)農業部水平評價類無取消\x0d\x0a8品種試驗員農業部水平評價類無取消\x0d\x0a9水稻直播機操作工農業部水平評價類無取消\x0d\x0a10植物組織培養員農業部水平評價類無取消\x0d\x0a11種子貯藏技術人員農業部水平評價類無取消\x0d\x0a12健康教育指導師資格國家衛生計生委水平評價類《全國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規劃綱要(2005-2010年)》(衛婦社發〔2005〕11號)取消\x0d\x0a13中國保健行業心理保健師資格國家衛生計生委水平評價類無取消\x0d\x0a14中國保健行業營養保健師資格國家衛生計生委水平評價類無取消\x0d\x0a15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安全監管總局水平評價類《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安監總規劃字〔2005〕108號)取消\x0d\x0a16松香包裝工國家林業局水平評價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取消\x0d\x0a17木材搬運工國家林業局水平評價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取消\x0d\x0a18掛桿復烤工國家煙草局水平評價類《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取消\x0d\x0a19不間斷電源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民航行業已依照有關規章實施人員內部管理\x0d\x0a20測距設備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21 *** 交換機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22電訊材料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23二次雷達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24飛機(蘇式)維護電氣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25飛機(蘇式)維護無線電、雷達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26飛機(蘇式)維護儀表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27飛機電氣修理工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28飛機機械附件修理工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29飛機結構修理工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30飛機氣動、救生設備修理工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31飛機維護電氣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32飛行計劃處理設備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33歸航機/指點標機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34航管計算機外圍設備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35航管計算機硬件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36航空材料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37航空電信報(話)務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38航空發動機附件修理工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39航空發動機修理工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40航管內話通信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x0d\x0a41航空攝影測繪員中國民航局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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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之前辦理的林業資質撤銷了,還有剩很多林業工程師職稱在公司,這些還有用嘛?

我們之前辦理的營業資質撤銷了,還有很多林業工程師職稱在公司,這些還有用嗎?我容易翻起來這個可能。還是有用處的。

林業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廢止后怎么辦

2007年11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4號??2015年4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7號修改)

之一條??為了規范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林業質檢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業質檢機構,是指經國家林業局批準設立的從事林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依法負責監督和指導林業質檢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林業質檢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五條??申請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國家林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機構基本條件》要求的機構與人員、儀器設備、設施與環境和質量體系等;

????(二)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申請材料:

????(一)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專業人員構成、儀器設備和設施、資質、資金來源、擬申請檢驗檢測的產品及其標準、檢驗檢測能力評估等;

????(三)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收到林業質檢機構設立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國家林業局作出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需要組織專家現場評審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專家現場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

第九條??國家林業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

國家林業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同時頒發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國家林業局負責人批準,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5日辦理《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林業質檢機構需要變更檢驗檢測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需要延續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有效期的,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林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三條??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依法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國家林業局規定的授權標識。

第十五條??林業質檢機構對在檢驗檢測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因泄密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不得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未經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其他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國家林業局”、“中國(或全國)林業”等易與林業質檢機構相混淆的字樣。

第十七條??國家林業局應當對林業質檢機構從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如實提供國家林業局要求的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十八條??國家林業局有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林業質檢機構審批的行政許可行為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林業質檢機構接受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提供林業產品檢驗檢測服務,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驗檢測中,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5日公布的《林業部部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林業資質取消了嗎

住建部下發通知,正式取消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同時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意味著園林綠化資質正式退出歷史舞臺,今后承攬園林綠化工程不再需要園林綠化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