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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 ***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 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少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同、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滿腔派和強制集資。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 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 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 *** 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 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費,專門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于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 *** ,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 *** 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 *** 設專程或者 *** 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 *** 給予獎勵。

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 *** ,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 *** 、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 *** ,同時 *** 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之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 *** 。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林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 *** 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 *** 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十八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h級以上人民 ***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 森林保護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 *** 護林員。

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 *** 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一) 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經過縣級人民 *** 或者縣級人民 *** 授權的機關批準;

(二) 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三) 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

(四)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 *** 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第二十三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來服務的標志。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條 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四章 植樹造林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

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于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于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 *** 組織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條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采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 *** 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計劃管理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并在采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三) 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

第三十二條 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 *** 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三十三條 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采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三十五條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六條 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后,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采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

第三十八條 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出口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屬于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并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并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超過職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條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采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四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報省、自治區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

園林綠化一級資質有多少家

全中國園林綠化一級資質有270余家,其中江蘇省最多,住建部網站上有詳細的園林一級企業名單。

園林綠化企業一級資質等級標準:

注冊資金且實收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企業固定資產凈值在1000萬元以上;企業園林綠化年工程產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萬元以上。

6年以上的經營經歷,獲得二級資質3年以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獨立的專業園林綠化施工企業。

近3年獨立承擔過不少于5個工程造價在800萬元以上的已驗收合格的園林綠化綜合性工程。

苗圃生產培育基地不少于200畝,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園林綠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產、養護能力。

企業經理具有8年以上的從事園林綠化經營管理工作的資歷或具有園林綠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企業總工程師具有園林綠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會計師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總經濟師具有中級以上經濟類專業技術職稱。

園林綠化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園林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園林專業中級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建筑、給排水、電氣專業工程師各不少于1人。

企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綠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電工等相關工種。企業高級專業技術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級綠化工和/或高級花卉工總數不少于5人。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必須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業資質合作;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林業資質合作;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是林業資質合作: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還要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一是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機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額管理,嚴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二是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采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三是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四是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五是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和林業專業協會,培育龍頭企業,促進林業規?;?、標準化、集約化經營。

林業站是做什么的?

問題一:林業局是干什么的 (一)貫徹執行國家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林業發展規劃、計劃和林業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林業執法、宣傳工作

(二)組織、指導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工作;組織、指導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指導城市林業的建設;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風景林和農田林網的培育和管理;組織、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三)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動態監測和調查統計、審核并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績林采伐限額并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采伐、運輸和經營加工;依法管理林地、林權,監督林地開發利用工作

(四)組織、指導和檢查陸生野生動物、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負責瀕危物種及其制品進出口的審核工作;協調森林生態旅游的宏觀管理

(五)組織、指導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隊伍建設;監督、協助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案件;指導、監督、協調森林防火和森林消防隊伍建設

(六)管理直屬事業單位,對他們進行業務指導

(七)指導林業產業發展、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林業基本建設;依法監管林業資產;管理縣級林業專項資金和林業專項貸款計劃。組織、指導、監督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工作。

(八)制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協調重大科研和技術開發項目的實施及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組織林業科學技術交流活動和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培訓;組織林業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和交流活動

(九)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 *** 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問題二:林業站是干嘛的啊? 我國森林資源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相應的在地盯上林場負責管理國有森林資源,林業總站負責管理集體森林資源.他們都隸屬于地方林業局.

問題三:鄉鎮的林業站到底屬于什么部門? 有些地方的鄉鎮林業站屬于鄉鎮人民 *** 管,縣林業主管部門只負責業務管理;有些地方是由縣林業主管部門直管的。要投訴的話,更好到縣委或 *** ,但由于鄉鎮林業站的工作主要的山頭地塊,要搞清楚他們是去下鄉了還是沒上班,假如去下鄉了你投訴也沒用。

問題四:林業工作站從事什么工作 林業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與貫徹執行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

(二)協助鄉鎮人民 *** 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個人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三)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掌握轄區內森林資源消長和野生動植物物種變化情況;

(四)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林木來采伐工作、配合作好林木采伐的伐區調查設計,并參與工作;

(五)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政人民 *** 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護、管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保護濕地資源;

(七)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

(八)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轄區內的鄉村林場、個體林場;

(九)配合鄉鎮人民 *** 建立健全鄉村護林 *** ,負責鄉村護林隊伍的管理;

(十)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林業社會化服務,為林農提 *** 前、產中、產后服務;

(十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收和協助管理各項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十二)承擔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問題五:林業工作站屬于什么崗位,是管理還是技術? 主要是管理,每年的封山禁砍工作,林木砍伐管理,還有林木培護管理工作都是那些我去過的工作站的人跟我說的.

問題六:林業局是干什么的 (一)研究擬定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的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擬定國家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管理中央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國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四)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熱帶林作物、紅樹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和管理;管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并向其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組織全國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并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經國務院批準后,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采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并對依法應由國務院批準的林地征用、占用進行初審。

(五)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后發布;在國家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批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指導全國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承擔武裝森林警察辦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督國有林業資產;審批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八)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

(九)組織指導業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問題七:請問 林業局 林業站 園林局 這些部門都是干什么的啊 林業局主管當地的林業資源,林木防疫檢疫病蟲害防治等,諸如防護林,山林等等,林業站是林業局下轄單位,負責轄區的具體業務.園林局主管城市綠化,市政綠化,公園,園林施工單位等,包括房地產綠化驗收,園林施工資質管理等等.

問題八:林業站的全稱是什么 “林業站”林業工作站,如“中和鄉林業站”全稱就是“中和鄉林業工作站”。

問題九:林業工程師主要是干什么的? 呵呵,沒那麼理想呀。上班就知道了,分為各個不同的部門:森林培育、森林資源監測、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叮林業技術的推廣等,想一人獨攬獨干,是不可能的。

問題十:林業站是干嘛的??? 我國森林資源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相應的在地盯上林場負責管理國有森林資源,林業總站負責管理集體森林資源.他們都隸屬于地方林業局.

陜西省林業廳下屬單位及地址

地址:西安市西關正街233號 郵政編碼:710082

廳辦公室

負責廳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林業資質合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聞發布和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 *** 、保衛和接待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報帳和資產管理等行政事務工作。

聯系 *** :029-88652000

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出國政審及專業技術職務管理工作;承辦廳機關及直屬各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察、培養、選拔、交流、任免等具體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及考核、獎懲工作;調查研究林業系統干部隊伍建設狀況,編制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和人才開發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林業系統職工的培訓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指導精神文明建設;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聯系 *** :029-88652017

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定全省林業法規、規章和政策,對有關法律、法規征求意見案提出修改意見;歸口管理林業法制工作,協調監督林業行政執法;組織協調全省林業法制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組織實施林業政策、法律、法規、林業經營體制改革等方面的調查研究;負責林業行業的行政處罰和執法稽察,受理、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協助查處林業行政案件。

聯系 *** :029-88652021

植樹造林處(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全省造林綠化、防沙治沙、森林經營方面的規劃、計劃,制定有關技術操作和管理規程、規范,并監督執行;組織實施全省采種育苗、植樹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育林和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治沙工程、平原綠化工程、外援造林項目;負責對全省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集體林場的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實施退耕還林(草)的規劃、項目實施和檢查驗收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組織指導城鄉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辦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聯系 *** :029-88617701

科教外事處

組織擬定全省林業科技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科學研究;負責重大林業科技攻關項目的組織協調和申報工作;指導林業適用技術的應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林業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擬定全省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林業的對外技術交流、合作和智力引進工作;承擔林業外事接待和出訪組團工作;負責林業宣傳工作。

聯系 *** :029-88652017 88652645

森林資源管理處

負責全省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實施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組織全省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造林成果的檢查驗收;審核并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情況,負責對木材經營加工的管理,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年度采伐計劃和運輸計劃;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采伐與運輸;管理全省林木、林地權屬,對依法應由省 *** 、國務院審批的林地征用、占用進行初審;負責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及森林資源調查設計單位的資質認定,指導有關基層森林資源管護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督辦和查處違反森林法律、法規的行政案件。

聯系 *** :029-88617297

發展計劃與資金管理處

研究提出全省林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統籌管理林業資金,監督全省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籌集和管理省級林業基金,指導地縣育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編制、申報和審查全省林業生產和基本建設的規劃、計劃及基本建設重點項目設計文件;研究提出全省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匯集編制全省林業統計報表;指導和監督林業系統的財務工作;監管國有林業資產及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資產,承辦廳機關的財務報帳工作。

聯系 *** :029-88652026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

負責全省森林植物資源、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濕地資源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普查、專項調查,指導保護和監測體系建設;監督檢查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及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督辦和查處違反野生動植物法律、法規的行政案件;組織實施國家瀕危物種大熊貓、朱鹮等保護拯救工程;申報、審批、核發、辦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特許獵捕(采集)、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利用許可證和運輸證明;承辦我省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業務。

聯系 *** :029-88645617

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負責火情監測,發布森林火險預報和森林火災信息報告,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對撲滅重大森林火災實施統一指揮;組織指導全省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和設施建設。指導、協調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負責全省森林公安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林區治安工作;指導監督全省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的查處;督辦和參與重、特大森林案件的偵破;負責全省森林公安機關的裝備建設和警用器械的管理。

聯系 *** :029-88652944

監察室

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 *** 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林業資質合作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聯系 *** :029-88652810

機關黨委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支持和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 *** 思想、 *** 理論、“ *** ”重要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干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干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聯系 *** :029-88652811

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處

貫徹執行離退休人員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廳直系統離退休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統計工作,指導廳直系統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云南省林業廳的政策法規

云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規范林權抵押貸款發放和管理;維護信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有效防范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云南實際;制定《云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 *** 》(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不轉移林權的占有,而各其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林權抵押的林權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占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的行為。

第三條在云南省轄內開展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遵循產權清晰,登記規范,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林權抵押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經營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組織。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其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法人組織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情

況;

(二)從事的生產經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等規

定;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四)用于林業項目投資資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資其他

項目資本金比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五)有規范的財務制度;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抵押范圍

第八條申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時;借款人需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林權證正本原件,無林權證的不得辦理林權報押貸款。

第九條下列林權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具體抵押的范圍由抵押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書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于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

林;

(六)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決議和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 *** 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以共有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意見書。

第十二條以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報林業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準;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定書,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用國家無償劃撥森林資源資產申請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先辦理相關森林、林水所有權、使用權及林地使用權的 *** 手續,抵押人作為最終受讓人獲得上述三權,并經登記過戶后方可抵押。

第十四條已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林權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將已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原件提交銀行業金融機構保管,雙方向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實施林木采伐時須事先征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森林、林木等森林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對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辦理森林災害保險;抵押期間保險受益人應通過協議形式 *** 給貸款銀行用于抵償貸款。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林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銀行貸款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貸款審查;

(三)評估;

(四)簽訂借款合同;

(五)辦理林權抵押登記;

(六)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申請貸款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

效證件;企業或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貸

款卡》、《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林權證;

(四)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六)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應出具第三人擔保意向函等相關文件資料;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實際,結合林權報押貸款特點,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可實行綜合投信;隨用隨貸,周轉使用。

第五章貸款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林權抵押貸款的特點,規定貸款審批各個環節的操作規則和標準要求,做到貸前實地查看、準確測定,貨時審貸分離、獨立審批;貸后現場檢查、跟蹤記錄,切實有效防范林權抵押貸款風險。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林權抵押貸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盡職調查、問責、免責等制度,對林權抵押貸款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建立考核問貴機制。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落實貸后抵押物的管理責任人;履行貸后管理責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設定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切實保證抵押資產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已作貸款抵押的林權建立資產抵押檔案,定期與林權抵押登記部門進行核對;保證抵押權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廣為單位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登記臺帳,對貸款適時監測,做好貸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蹤記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林權抵押貸款資金支付應根據具體貸款用途,按相關規定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貸資金被挪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過程中發現借款人信用下降等異常風險因素,可根據合同約定停止或收回貸款;借款人出現風險或違約及抵押物出現風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采取補救控制風險措施。

第六章貸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條林權抵押貸款適用于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 營和產業開發,農業及其他生產、生活等各種合法領域的資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期、信用狀況、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林權抵押消稱取不得超過抵押人擁有的林權林權使用剩余期限。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政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上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借款人的風險狀況和貸款項目合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利率。

第七章林權評估

第二十八條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對抵押林權進行評估。評估采取銀行評估和委托林業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兩種方式。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貸款項目,應委托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至30萬元的貸款項目,可委托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也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價值需獲得抵押人認可。

貸款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 *** 項目;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當地林權交易市場近期成交價;自行評估或與借款人共同商議確定抵押資產價值。

第二十丸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參考評估價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合理確定抵押物的價值和抵押率。林權抵押率更高不超過評估價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林權需經林權登記部門辦理正式登記手續,并由林權登記部門出具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三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后。應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資料向底地縣級以上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權證及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

(六)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需評估的,還應提供評估報告;

(七)林權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林權登記部門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經審核對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應在5日內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發放 《林權抵押登記證)}。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受更被抵押物種類、數額或者抵押往保范圍的,抵押權人應要求抵押雙方共同持變更合同、《林權抵押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林權登記部門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延長報押期限的,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期滿之前1個月內;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或者借款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做出以下明確規定:

(一)已依法辦理登記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不得重復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二)報押申請人故意隱瞞抵押物已報押登記的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重復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抵押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抵押物處置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確實無力清償債 務的,抵押權人有依法對抵押物的處置權。抵押權人在處置抵押 的林權時,可以采取協商、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處置變現,需要 采伐林木的予以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間繼續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維護其森林資源資產的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報押林權的管理情況;林權登記部門對已經辦理抵押手續的森林資源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明確規定:

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流轉或進行林木采伐等。

林權登記部門不得為抵押林權的流轉辦理變更登記,采伐審批部門不得批準或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等。

第三十九條各級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監督管理,防止盜砍濫伐、火災、病蟲害等災害的發生。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條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云南銀監局、云南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