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建設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環境優美的國際大都市和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為目標,發揮城鄉規劃的指導、調控作用,堅持以人為本,綜合考慮經濟、社會、人口、資源和環境等城市發展要素,統籌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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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與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環境改善和景觀優化相結合,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
郊區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合理確定郊區城鎮布局和規模,重點發展新城和新市鎮,引導郊區工業向工業園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分級管理。
市人民 *** 領導全市城鄉規劃工作。區、縣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第七條 市人民 *** 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提供規劃決策的參考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和市人民 *** 審批的其他城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其草案和意見聽取、采納情況應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以及監督檢查情況;遇有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第九條 各級人民 *** 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應當充分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管理的技術規范,為城鄉規劃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信息公開平臺,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外,城鄉規劃方面的 *** 信息應當公開。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提高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按照以下規定組織編制: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中心城區域內編制分區規劃,郊區區域內編制郊區區縣總體規劃;
(三)在中心城分區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單元規劃,在郊區區縣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
(四)在單元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為了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黃浦江沿岸地區、蘇州河沿岸地區、佘山國家旅游度假區、淀山湖風景區等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在相關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單元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 *** 研究處理。市人民 *** 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審議意見的采納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中心城分區規劃和郊區區縣總體規劃的編制范圍和編制要求。第十四條 中心城分區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郊區區縣總體規劃,由區、縣人民 *** 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郊區區縣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區、縣人民 *** 研究處理。區、縣人民 *** 應當向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審議意見的采納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行政區域跨中心城和郊區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圍內的區域納入中心城分區規劃編制范圍,編入分區規劃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區的總體規劃。該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中心城分區規劃應當明確單元規劃的編制范圍和編制要求。郊區區縣總體規劃應當明確城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劃分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的范圍,明確編制要求。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或者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規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單獨編制鎮、鄉、村莊規劃,納入城市規劃;規劃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納入鎮規劃;其他鎮、鄉、村莊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鎮、鄉、村莊規劃。
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功能園區、工礦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綜合考慮人口、資源和環境因素,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加強城鄉水網體系、城鄉傳統風貌的保護,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符合上一層級城鄉規劃的要求。
市、縣(市)和鄉、鎮人民 *** 應當制定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并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八條 各級人民 *** 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實現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應當使用城市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基礎測繪資料。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條 城市、鎮的總體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上報審批:
(一)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四)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報送審批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 *** 審批。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涉及城鄉規劃的行業規劃時,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
臺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改善人居環境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建設,配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保障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審議、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第五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轄區、產業集聚區、經濟開發區(園區)、鄉(鎮)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管轄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六條 城鄉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海洋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融合,形成有效銜接、相互協調的空間規劃體系。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 *** 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推廣應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促進上下級 *** 和各部門之間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提高城鄉規劃的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能。第八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
(一)本市行政區域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市)行政區域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鎮行政區域編制鎮總體規劃;
(二)市、縣(市)、鎮行政區域根據需要編制各類專項規劃;
(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編制詳細規劃;
(四)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鎮建設用地外的鄉和村莊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防災減災、城市交通、綠地系統、河湖水系、城市更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涉及城鄉空間安排的專項規劃,共同報本級人民 *** 審批。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行政區域內的專項規劃,報市、縣(市)人民 *** 審批。
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銜接??刂菩栽敿氁巹潙斅鋵嵏黝悓m椧巹澋挠嘘P內容。第十一條 城市、鎮建成區內的舊城改造、工業用地轉型、舊商業區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動應當劃定相對成片的區域,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
城市更新應當優先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適度控制建筑容量,嚴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設,改善交通、居住條件和市容景觀。第十二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結合自然地形、交通路網以及基層社區界限等因素,劃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
編制和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以管理單元為基本單位;確需小于一個管理單元的,不得小于一個完整的街區,街區應當以城市、鎮道路或者自然地形為邊界。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一)因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調整需要修改的;
(二)因專項規劃編制或者調整需要修改的;
(三)因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需要修改的;
(四)經論證、分析確需修改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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