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201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實施和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的城鄉規劃實施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為依據,并符合有關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第四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機制,將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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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 *** 委托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察區縣(市) *** 及有關部門城鄉規劃工作,并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城鄉規劃督察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規劃實施管理。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實施城鄉規劃的工作協調機制、信息資源交換共享機制和社會公眾參與制度,廣泛運用科技手段,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遵循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范圍以外的區域,可以遵循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實施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級人民 *** 的規定,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深化和完善。第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等保護范圍內,舊城區改建、危房改建和重建、重要基礎設施等用地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因客觀情況難以符合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停車配置、綠地率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級人民 *** 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論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 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部門在報請有權機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擬征收用地范圍等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收部門相關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征收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經實地查勘,合理擬定征收用地范圍,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市、區縣(市)人民 *** 批準。第十條 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憑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辦理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其中,填海項目形成土地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憑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土地供應手續,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材料。第十二條 重大建設項目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必要時可以作為規劃確定選址意見的參考。第十三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使用土地的有關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內容還應當包括相關技術經濟指標;涉及日照要求的,應當包括日照分析內容或者報告。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一)公共自行車亭、報刊亭、簡易通信天線;
(二)除市和縣(市)人民 *** 確定的重要街道以外的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外立面裝修;
(三)小型戶外廣告設施;
(四)建筑工程用地范圍內的管線;
(五)不改變道路線形、斷面的道路維修;
(六)不改變管位軸線和管徑的地下管線局部更新;
(七)雨水口連接管、入戶管等零星管線;
(八)交通信號燈、護欄、電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設施;
(九)各類標志、標線、界樁、監測和監控設施;
(十)建筑內部裝修;
(十一)建筑外墻空調架、雨棚、防盜窗、太陽能設備等設施;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其他建設工程。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201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各類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市全部行政區域是城市規劃區范圍。
本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第三條 本市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原則。城鄉規劃是進行規劃管理和各類建設的依據。各類建設活動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四條 市人民 *** 統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區人民 *** 依照本條例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鄉、鎮人民 *** 依照本條例和本區總體規劃,負責鄉、鎮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和區人民 *** 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第五條 市規劃委員會依據其職能對重要的規劃事項進行審議,為市人民 *** 提供規劃決策依據。第六條 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承辦指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規劃管理權限的具體劃分,由市人民 *** 規定。第七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未來,城鄉統籌、合理布局,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改善人居環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二)符合國家和本市實際情況,統籌協調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系。
(三)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災減災、人民防空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醫療衛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四)堅持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方針,堅持科學、適用和經濟的原則,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統籌安排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五)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和建設規模,引導工業、人口和土地利用適當集中。
(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自然景觀,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樹名木。
(七)遵循公開、民主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但建設單位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除外。
市和區人民 *** 應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財政支持。第九條 規劃管理應當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建立統一的電子 *** 系統,實現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共享,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審批應當統一標準、統一規范。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者廢止依法制定的城鄉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鄉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條 本市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應當編制專業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在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上一級城鄉規劃為依據,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定,體現城市設計的要求。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繪、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編制城鄉規劃前,對規劃用地布局、建設項目可能造成影響的工程地質條件等情況,應當進行勘察。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使用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和現勢地形圖。
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2018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2018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城、鎮2018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縣城、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縣城,包括縣 *** 所在鎮和已經與該鎮建設發展關系密切的鎮、鄉和村莊。
本條例所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指城市、縣城、鎮的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熱、防洪、消防、電力、電信、燃氣、環衛等基礎設施 *** 系統和交通樞紐、水源地及其保護區、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和無障礙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第四條 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服從城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服從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州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州 *** 所在地城市的城鄉規劃編制、實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對獨立的市轄區經省人民 *** 批準,按照縣的規劃管理職責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城市所在區域位置、城市性質、發展目標以及資源承載能力,統籌城鄉發展和區域發展,協調相關關系,并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作出規定。其中,規定空間管制的強制性要求應當在規劃成果中明確標示并獨立成篇。
省會城市的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在甘及省上單位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縣城、鎮、鄉的規劃要立足縣、鎮、鄉人民 *** 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體現地域特色,并為周邊農村生活、生產提供服務。第七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市、州人民 *** 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編制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委托相關職能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空間發展戰略、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綜合交通、資源環境承載力等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專題研究報告需經本級人民 *** 審查同意后作為編制規劃的依據。第八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縣城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九條 鄉、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依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城市、縣人民 *** 應當制定農宅建設技術導則和圖則,具體確定農宅建設技術標準。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中新增規劃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總體規劃批準后的二年內編制完成。編制舊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權屬和優化用地布局相結合的原則劃分規劃控制地塊。
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以及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等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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