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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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12月29日 *** 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行依法管理。

第四條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報本級 *** 和上級 *** 審批的城市規劃草案,本級 *** 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

城市規劃委員會由本級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下放城市規劃管理權限。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公示制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和高效。

第八條 市、縣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 *** 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設市城市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市 *** 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縣 ***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劃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用先進的規劃 *** 和技術手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多方案比較等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規劃草案,應當經該單位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簽字蓋章,并附具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采納情況的報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水系、綠地、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的界線。

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有關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負責審批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草案、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先對原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專題報告,報上一級 *** 認定后,方可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批。調整城市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將調整后的城市規劃報城市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

第十六條 *** 應當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報 *** 審批。

第十七條 設市城市 *** 應當將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 *** 審批;依法須報國務院審批的,經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 *** 審批或者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 *** 組織召開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縣 *** 應當將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縣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 *** 審批,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本級 *** 審批的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本級 *** 組織召開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市、縣 *** 上報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時,應當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二)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意見;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市、縣 *** 批準近期建設規劃后,應當報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報本級 *** 審批,并附具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和專家評審意見、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 *** 審批后,報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城市規劃被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告城市規劃的內容,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依法需要備案的城市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7日內報法定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依法設立省級以上開發區或者改變其規劃范圍,應當附具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規劃審查意見。

調整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的,有關市、縣 *** 應當提出專題報告,報 *** 批準。調整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管技術的負責人和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核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查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執法資格及崗位執業條件。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應當由所在地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征求公眾意見,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核發選址意見書;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實行備案制度。省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最新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最新,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最新的城市、鎮、鄉、村莊和城鄉規劃區以外的邊境口岸和工礦農林牧場區等居民聚集的區域,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應當制定邊境口岸規劃、工礦農林牧場區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鄉規劃、杜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貧困地區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自治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第六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并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有權依法進行相關規劃查詢和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各級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最新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自治區各城市、鎮、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總體規劃的編制,并對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編制提出控制性要求。

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組織編制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

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建設的需要,可以組織編制跨區域專項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九條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應當明確自治區城鄉統籌發展的總體要求、城鎮空間布局、規模控制標準和強制性內容,提出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要求、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區域規劃要求以及對下一層級城鄉規劃編制的要求。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跨區域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編制不得違反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消防、電力、電信、郵政、能源、林業、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涉及空間資源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的要求,與相關城市、鎮總體規劃相銜接。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跨區域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上報審批前,應當依法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一條 烏魯木齊市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設區的市和自治區直轄市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州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審批。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不單獨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控制區邊緣地帶的鎮、鄉、村莊,經城市人民 *** 同意,由鎮、鄉人民 *** 依據城市規劃組織編制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對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用地、城鎮主要出入口、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可以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也可以要求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由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條件。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區以外的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等居民聚集的區域,經批準其設立的人民 *** 同意,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組織編制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邊境口岸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工礦農林牧場區的總體規劃由批準設立工礦農林牧場區的機關的本級人民 *** 審批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最新;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設立機關的本級人民 *** 同意,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批準設立機關為自治區人民 *** 及其工作部門的,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最新了規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最新,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最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最新,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省、自治區人民 *** 實施城鄉規劃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間資源,優化城鄉空間布局,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是落實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引導本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指導下層次規劃編制的公共政策。第四條 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城鄉統籌規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堅持走有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節約集約利用資源、能源,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第五條 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并與有關規劃相協調。第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二章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省、自治區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的具體工作。第九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城鄉規劃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十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工作一般分為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和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成果(以下簡稱規劃成果)兩個階段。第十一條 編制規劃綱要的目的是綜合評價省、自治區城鎮化發展條件及對城鄉空間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關規劃和重大項目布局對城鄉空間的影響,明確規劃編制的原則和重點,研究提出城鎮化目標和擬采取的對策和措施,為編制規劃成果提供基礎。

編制規劃綱要時,應當對影響本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進行充分論證,并征求同級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 *** 的意見。第十三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

在規劃綱要編制和規劃成果編制階段,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分別組織對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審查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時,應當附專題研究報告、規劃協調論證的說明和對各方面意見的采納情況。第十五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第十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送審批前,省、自治區人民 *** 應當將規劃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前,應當將規劃成果提請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十八條 上報國務院的規劃成果應當附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說明書、規劃編制工作的說明、征求意見和意見采納的情況、人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等。第十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表達。

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符合城鄉規劃有關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第二十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向國務院報告前,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提出規劃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規劃的基本思路和重點,經省、自治區人民 *** 同意后,向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一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需要,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經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省域范圍內的區域性專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的規劃,落實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第二十三條 省域范圍內的區域性專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的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3)

第三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的鄉鎮 *** 提交申請;

(二)鄉鎮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縣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可由縣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鄉鎮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機場、鐵路、公路建設控制范圍內土地的;

(二)占用綠地、廣場、公共停車場(庫)、文物保護范圍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三)占用高壓走廊、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影響管線敷設的;

(四)市(縣)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在規劃區內修建的臨時建筑不得超過2層,使用期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請延期1年。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20日內自行拆除,清理現場;未自行拆除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臨時建設方承擔。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臨時建筑和臨時用地的用途。臨時建筑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四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的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以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對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規劃條件核實證明;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房產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確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請延期1年。

第四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許可后5日內向社會公布規劃許可結果。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放線前,應當在建設施工場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并在建設工程竣工經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予以撤除。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許可確定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向市(縣) ***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征求規劃地段利害關系人意見;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工程的使用性質和用途。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 *** 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依法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 *** 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督察制度,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城鄉規劃督察的具體辦法由 *** 制定。

第四十八條 各級 *** 應當建立完善考核評價制度,對下級 *** 實施城鄉規劃、控制違法建設情況,定期開展考核評價。

各級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監督、行政執法、行政監察的協調、聯動機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信息共享機制。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當地 *** 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規劃建設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違法建設行為。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聯動監測系統,完善城鄉規劃信息及違法建設監控平臺,設立、公布監督舉報 *** 、電子信箱等,接受公眾和新聞媒體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對舉報的事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重大違法建設的,予以獎勵。

第五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實行城鄉規劃批前批后公示,并提供監督檢查處理結果的信息資料,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違法建設工程時,無法確定其所有人、管理人的,應當通過網站、公示欄、有關媒體并在該違法建設場地醒目位置發布公告等,督促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 *** 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城鄉規劃的領導、監管不力,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違法設立各類開發區(園區)或者城市新區的;

(三)依法應當組織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四)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組織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編制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第五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 *** 或者上級 ***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擅自批準變更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

(二)對未申請規劃條件進行出讓的土地核發土地使用證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經規劃條件核實的工程核發房屋產權證件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程序公示、聽證等,由本級 *** 、上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買賣、騙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沒收違法收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在建設施工場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的,或者公示期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其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整體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單體建筑物工程造價確定。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由本級 *** 責成有關執法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等措施,強制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以暴力或者其他 *** 阻撓、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公告期滿后,當事人未接受處理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由本級 *** 責成有關部門對違法建設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制定或者實施城鄉規劃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力、徇私作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導致城鄉規劃管理失控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綠線、紫線、藍線、黃線”:

綠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紫線是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藍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江、河、湖、庫、潭和濕地等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黃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第六十三條 未設鄉鎮建制的農場、林場、漁場及獨立工礦區的居民點,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決定修正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