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
本規定所稱強制性內容,是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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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編制城市規劃所需確定的主要強制性內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中的強制性內容包括:城市發展用地規模與布局;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布局;需要嚴格保護的區域和控制開發的區域及控制指標;毗鄰城市的城市取水口、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和控制范圍;區域性公共設施的布局。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強制性內容包括:鐵路、港口、機場等基礎設施的位置;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和用地布局;城市綠地系統、河湖水系,城市水廠規模和布局及水源保護區范圍,城市污水處理廠規模和布局,城市的高壓線走廊、微波通道和收發信區保護范圍,城市主、次干道的道路走向和寬度,公共交通樞紐和大型社會停車場用地布局,科技、文化、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歷史文化名城格局與風貌保護、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標,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界線和保護準則,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防震疏散、救援通道和場地,消防站布局,重要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等。
詳細規劃中的強制性內容包括:規劃地段各個地塊的土地使用性質、建設量控制指標、允許建設高度,綠地范圍,停車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的具 *** 置,歷史文化保護區內及涉及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建、構筑物控制指標,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具體要求。
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
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是對城市規劃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是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必備內容,應當在圖紙上有準確標明,在文本上有明確、規范的表述,并應當提出相應的管理措施。第四條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必須明確強制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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