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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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鎮和鄉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城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村莊,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村莊制定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注重提高城鄉服務功能,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注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相結合,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相結合,建設發展與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相結合,現代化建設與保持傳統風貌相結合,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
城市、縣人民 *** 設立的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對涉及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為本級人民 *** 的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開發區等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的,鄉、鎮人民 *** 應當會同其做好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產業、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財政、民政、環境保護、公安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 *** 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省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第十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根據需要編制。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區域內的城鎮空間布局、各城鎮的功能分工和規模控制以及城鎮間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產業發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范圍。
西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科學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市、縣(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在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保護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塑造優美的宜居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注重改善城市交通和城市景觀。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相關制度,暢通信息渠道,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認真研究和吸納公眾意見、建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域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八條 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縣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牧)民會議或者村(牧)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九條 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條 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由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電力、通信、能源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相銜接。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縣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在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評估。規劃評估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評估報告及征求意見情況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要點,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要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鄉、村莊以及農墾管區,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本辦法所稱農墾管區,是指自治區農墾主管部門履行自治區人民 *** 授予的經濟管理權限的地域范圍。第三條 城市、鎮、鄉應當依法制定城市、鎮、鄉規劃。城市、鎮、鄉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鄉,不單獨編制總體規劃。
城市、鎮、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以外的農墾管區應當制定農墾管區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市、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自治區人民 *** 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國家重點鎮、自治區重點區域和重點鎮以及貧困地區編制城鄉規劃。第五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的宣傳、服務和引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主管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設區的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派出規劃管理分支機構。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 *** 應當在鄉、鎮配備專門管理人員,負責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工商行政管理、人防、地震、文物保護、園林綠化、市政管理、農墾、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應當在上一層次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用于協調、指導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以及城市、鎮、鄉總體規劃和農墾管區規劃的編制。
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有關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當地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共同上一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鎮域鎮村體系規劃應當隨城市總體規劃、縣所在地鎮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一同編制,一同報批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要點;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縣可以單獨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用于指導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其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要點他鎮、鄉總體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其中,南寧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要點;縣級城市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鎮、鄉總體規劃報組織編制機關的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中,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逐級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的名單由縣級人民 *** 提出,經設區城市人民 *** 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 *** 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需要單獨編制本行業的城市專項規劃、鎮專項規劃、鄉專項規劃的,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進一步補充、深化有關內容,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并報本級人民 *** 審批。其中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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