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完整,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和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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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包括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生態宜居、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古城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第四條 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 *** 依照規定權限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 *** 依照規定權限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縣(市)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 *** 設立的規劃委員會,是市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負責協調城鄉規劃審查和規劃管理等事項,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規則、議事范圍等由市人民 *** 制定。市人民 *** 進行城鄉規劃決策時,應當將規劃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作為重要依據。
縣(市)區人民 *** 可以設立本級規劃委員會。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遼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由遼陽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燈塔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燈塔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遼陽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市域內跨縣(市)區的城鄉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第七條 鎮(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遼陽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二)其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完整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八條 需要編制村莊規劃的,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九條 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鎮(鄉)規劃、村莊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組織編制機關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第十條 涉及空間資源利用的相關專業規劃,應當在征求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法律、法規對專業規劃編制、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一條 應當建立層次完整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體系,突顯遼陽歷史文化名城的特色,體現歷史城區及周邊遺產、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筑等保護要求。第十二條 遼陽市、燈塔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應當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遼陽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其他鎮的人民 ***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
請問一個完整的城市規劃項目編制流程是什么?
1 、發展戰略:
( 1)城市發展戰略: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完整的發展所作的全局性、長遠性和綱領性的謀劃。
( 2)城市職能:城市在一定地域內的經濟、社會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和承擔的分工。
( 3)城市性質: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
( 4)城市規模: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總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 5)城市發展方向:城市各項建設規模擴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間地域擴展的主要方向
( 6)城市發展目標: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
2 、城市人口:
( 1)城市人口結構:一定時期內城市人口按照性別、年齡、家庭、職業、文化、民族等因素的構成狀況。
( 2)城市人口年齡構成:一定時間城市人口按年齡的自然順序排列的數列所反映的年齡狀況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完整,以年齡的基本特征劃分的各年齡組人數占總人口的比例表示。
( 3)城市人口增長:在一定時期內由出生、死亡和遷入、遷出等因素的消長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完整,導致城市人口數量增加或減少的變動現象。
( 4)城市人口增長率:一年內城市人口增長的絕對數量與同期該城市年平均總人口數之比。
( 5)城市人口自然增長率:一年內城市人口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長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完整,導致人口增減的絕對數量與同期該城市年平均人口數之比。
( 6)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率:一年內城市人口因遷入和遷出因素的消長,導致人口增減的絕對數量與同期該城市年平均總人口數之比。
( 7)城市人口預測:對未來一定時期內城市人口數量和人口構成的發展趨勢所進行的測算。
3 、城市用地:
( 1)城市用地: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劃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統稱。
( 2)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當于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綠地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 3)公共設施用地:城市中為社會服務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及設計等機構或設施的建設用地。
( 4)工業用地:城市中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堆場、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其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的建設用地。
( 5)倉儲用地:城市中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 6)對外交通用地:城市對外聯系的鐵路、公路、管道運輸設施、港口、機場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 7)道路廣場用地:城市中道路、廣場和公共停車場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 8)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城市中為生活及生產服務的各項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包括:供應設施、交通設施、郵電設施、環境衛生設施、施工與維修設施、殯葬設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用地。
( 9)綠地:城市中專門用以改善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景觀的綠化用地。
( 10)特殊用地:一般指軍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質的用地。
( 11)水域和其它用地:城市范圍內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村鎮建設用地、露天礦用地和棄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節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 12)保留地:城市中留待未來開發建設的或禁止開發的規劃控制用地。
( 13)城市用地評價:根據城市發展的要求,對可能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自然條件和開發的區位條件所進行的工程評估及技術經濟評價。
( 14)城市用地平衡:根據城市建設用地標準和實際要求,對各類城市用地的數量和比例所作的調整和綜合平衡。
4 、城市總體布局
( 1)城市結構:構成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發展的主要要素,在一定時間形成的相互關聯、相互影響與相互制約的關系。
( 2)城市布局:城市土地利用結構的空間組織及其形式和狀態
( 3)城市形態:城市整體和內部各組成部份在空間地域的分布狀態。
( 4)城市功能分區:將城市中各種物質要素,如住宅、工廠、公共設施、道路、綠地等按不同功能進行分區布置組成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
( 5)工業區:城市中工業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
( 6)居住區: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片段分界線所圍合,設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應的、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相對獨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區。
( 7)商業區:城市中市級或區級商業設施比較集中的地區。
( 8)文教區:城市中大專院校及科研機構比較集中的地區。
( 9)中心商務區:大城市中金融、貿易、信息和商務辦公活動高度集中,并附有購物、文娛、服務等配套設施的城市中綜合經濟活動的核心地區。
( 10)倉儲區:城市中為儲藏城市生活或生產資料而比較集中布置倉庫、儲料棚或儲存場地的獨立地區或地段。
( 11)綜合區:城市中根據規劃可以兼容多種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區。
( 12)風景區:城市范圍內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以自然景物為主體,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可供人們游覽、休息的地區。
( 13)市中心:城市中重要市級公共設施比較集中、人群流動頻繁的公共活動地段。
( 14)副中心:城市中為分散市中心活動強度的、輔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級公共活動中心。
5 、居住區規劃
( 1)居住區規劃:對城市居住區的住宅、公共設施、公共綠地、室外環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設施所進行的綜合性具體安排。
( 2)居住小區:城市中由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動 *** 越城市主要交通線為原則,并設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應的、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區。( 3)居住組團 :城市中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設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應的、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6 、城市道路交通
( 1)城市交通:城市范圍內采用各種運輸方式運送人和貨物的運輸活動,以及行人的流動。
( 2)城市對外交通:城市與城市范圍以外地區之間采用各種運輸方式運送旅客和貨物的運輸活動。
( 3)城市交通預測:根據規劃期末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規模、土地使用狀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對客、貨運輸的發展趨勢、交通方式的構成、道路的交通量等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算。
( 4)城市道路系統:城市范圍內由不同功能、等級、區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車場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的有機整體。
( 5)城市道路網:城市范圍內由不同功能、等級、區們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適當的形式組成的 *** 結構。
( 6)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設有中央分隔帶,具有四條以上機動車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供汽車以較高速度行駛的道路。又稱汽車專用道。
( 7)城市道路網密度:城市建成區或城市某一地區內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擁有的道路長度。
( 8)大運量快速交通:城市地區采用地面、地下或高架交通設施,以機坳車輛大量、快速、便捷運送旅客的公共交通運輸系統。
( 9)步行街:專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車輛或者只準通行特種車輛的道路。
7 、城市給水工程
( 1)城市給水:由城市給水系統對城市生產、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進行供給的給水方式。
( 2)城市用水:城市生產、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動所需用水的統稱。
( 3)城市給水工程:為城市提供生產、生活等用水而興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處理以及成品水輸配等各項工程設施。
( 4)給水水源:給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體。
( 5)水源選擇:根據城市用水需求和給水工程設計規范,對給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質及給水工程設施建設的技術經濟條件等進行綜合評價,并對不同水源方案進行比較,作出方案選擇。
( 6)水源保護:保護城市給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種措施。
( 7)城市給水系統:城市給水的取水、水質處理、輸水和配水等工程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的總體。
8 、城市排水工程
( 1)由城市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方式。
( 2)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統中的生活污水、生產廢水、生產污水和徑流水的統稱。
( 3)生活污水: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 4)生產廢水:生產過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輕微污染以及水溫稍有升高的水。
( 5)生產污水:生產過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熱污染的水。
( 6)城市排水系統: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等工程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的總體。
( 7)分流制:用不同管渠分別收集和輸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8)合流制: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輸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9)城市排水工程:為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興建的各種工程設施。
( 10)污水處理:為使污水達到排入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而進行凈化的過程。
9 、城市電力工程
( 1)城市供電電源:為城市各種用戶提供電能的城市發電廠,或從區域性電力系統接受電能的電源變電站。(所)
( 2)城市用電負荷: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區內,所在用戶在某一時刻實際耗用的有功功率。
( 3)高壓線走廊:高壓架空輸電線路行經的專用通道。
( 4)城市供電系統:由城市供電電源、輸配電網和電能用戶組成的總體。
10 、城市通信工程
( 1)城市通信:城市范圍內、城市與城市之間、城鄉之間各種信息的傳輸和交換。
( 2)城市通信系統:城市范圍內、城市與城市之間、城鄉之間信息的各個傳輸交換系統的工程設施組成的總體。
11 、城市供熱工程
( 1)城市集中供熱:利用集中熱源,通過供熱管網等設施向熱能用戶供應生產或生活用熱能的供熱方式。又稱區域供熱。
( 2)城市供熱系統:由集中熱源、供熱官網等設施和熱能用戶使用設施組成的總體。
12 、城市燃氣工程
( 1)城市燃氣:供城市生產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氣、人工煤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能源的統稱。
( 2)城市燃氣供應系統:由城市燃氣供應源、燃氣輸配設施和用戶使用設施組成的總體。
13 、城市綠地系統
( 1)城市綠化城市中栽種植物和利用自然條件以改善城市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城市景觀的活動。
( 2)城市綠地系統:城市中各種類型和規模的綠化用地組成的整體。
( 3)公共綠地:城市中向公眾開放的綠化用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 4)公園: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圍和良好的綠化及一定服務設施,供群眾游憩的公共綠地。
( 5)綠帶:在城市組團之間、城市周圍或相鄰城市之間設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擴展的綠色開敞空間。
( 6)專用綠地:城市中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設計等機構或設施,以及工廠和部隊駐地范圍內的綠化用地。
( 7)防護綠地:城市中用于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林帶及綠化用地。
14 、城市環境保護
( 1)城市生態系統:在城市范圍內,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環境共同組成的動態系統。
( 2)城市生態平衡:在城市范圍內生態系統發展到一定階段,其構成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所保持的一種相對穩定的狀態。
( 3)城市環境污染:在城市范圍內,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的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噪聲污染、熱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總稱。
( 4)城市環境質量:在城市范圍內,環境的總體或環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氣、水體等),對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適宜程度。
( 5)城市環境質量評價:根據國家為保護人群健康和生存環境,對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許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規定,按一定的 *** 對城市的不環境質量所進行的評定、說明和預測。
( 6)城市環境保護:在城市范圍內,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態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適宜的環境。
15 、城市歷史文化地區保護
( 1)歷史文化名城: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 *** 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
( 2)歷史地段:城市中文物古跡比較集中連片,或能完整地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或地段。
( 3)歷史文化保護區:經縣級以上人民 *** 核定公布的,應予以重點保護的歷史地段。
( 4)歷史地段保護:對城市中歷史地段及其環境的鑒定、保存、維護、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復和復原的活動。
(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則:以確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內容的規劃。
16 、城市防災
( 1)城市防災:為抵御和減輕各種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災害,對城市居民生命財產和各項工程設施造成危害的損失所采取的各種預防措施。
( 2)城市防洪:為抵御和減輕洪水對城市造成災害而采取的各種工程和非工程預防措施。
( 3)城市防洪標準:根據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災類型,以及歷史性洪水災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設防標準。
( 4)城市防洪工程:為抵御和減輕洪水對城市造成災害性損失而興建的各種工程措施。
( 5)城市防震:為抵御和減輕地震災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災害,而采取的各種預防措施。
( 6)城市消防:為預防和減輕因火災對城市造成損失而采取的各種預防和減災措施。
( 7)城市防空:為防御和減輕城市因遭受常規武器、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細菌武器等空襲而造成危害和損失所采取的各種防御和減災措施。
17 、豎向規劃和工程管線綜合
( 1)豎向規劃:城市開發建設地區(或地段)為滿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觀等方面的綜合要求,對自然地形進行利用、改造、確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進行的規劃設計。
( 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統籌安排城市建設地區各類工程管線的空間位置,綜合協調工程管線之間以及與城市其它各項工程之間的矛盾而進行的規劃。
15 、城市歷史文化地區保護
( 1)歷史文化名城: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 *** 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
( 2)歷史地段:城市中文物古跡比較集中連片,或能完整地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或地段。
( 3)歷史文化保護區:經縣級以上人民 *** 核定公布的,應予以重點保護的歷史地段。
( 4)歷史地段保護:對城市中歷史地段及其環境的鑒定、保存、維護、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復和復原的活動。
(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則:以確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內容的規劃。
16 、城市防災
( 1)城市防災:為抵御和減輕各種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災害,對城市居民生命財產和各項工程設施造成危害的損失所采取的各種預防措施。
( 2)城市防洪:為抵御和減輕洪水對城市造成災害而采取的各種工程和非工程預防措施。
( 3)城市防洪標準:根據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災類型,以及歷史性洪水災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設防標準。
( 4)城市防洪工程:為抵御和減輕洪水對城市造成災害性損失而興建的各種工程措施。
( 5)城市防震:為抵御和減輕地震災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災害,而采取的各種預防措施。
( 6)城市消防:為預防和減輕因火災對城市造成損失而采取的各種預防和減災措施。
( 7)城市防空:為防御和減輕城市因遭受常規武器、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細菌武器等空襲而造成危害和損失所采取的各種防御和減災措施。
17 、豎向規劃和工程管線綜合
( 1)豎向規劃:城市開發建設地區(或地段)為滿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觀等方面的綜合要求,對自然地形進行利用、改造、確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進行的規劃設計。
( 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統籌安排城市建設地區各類工程管線的空間位置,綜合協調工程管線之間以及與城市其它各項工程之間的矛盾而進行的規劃。
8 、城市排水工程
( 1)由城市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方式。
( 2)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統中的生活污水、生產廢水、生產污水和徑流水的統稱。
( 3)生活污水: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 4)生產廢水:生產過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輕微污染以及水溫稍有升高的水。
( 5)生產污水:生產過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熱污染的水。
( 6)城市排水系統: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等工程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的總體。
( 7)分流制:用不同管渠分別收集和輸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8)合流制: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輸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9)城市排水工程:為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興建的各種工程設施。
( 10)污水處理:為使污水達到排入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而進行凈化的過程。
9 、城市電力工程
( 1)城市供電電源:為城市各種用戶提供電能的城市發電廠,或從區域性電力系統接受電能的電源變電站。(所)
( 2)城市用電負荷: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區內,所在用戶在某一時刻實際耗用的有功功率。
( 3)高壓線走廊:高壓架空輸電線路行經的專用通道。
( 4)城市供電系統:由城市供電電源、輸配電網和電能用戶組成的總體。
10 、城市通信工程
( 1)城市通信:城市范圍內、城市與城市之間、城鄉之間各種信息的傳輸和交換。
( 2)城市通信系統:城市范圍內、城市與城市之間、城鄉之間信息的各個傳輸交換系統的工程設施組成的總體。
11 、城市供熱工程
( 1)城市集中供熱:利用集中熱源,通過供熱管網等設施向熱能用戶供應生產或生活用熱能的供熱方式。又稱區域供熱。
( 2)城市供熱系統:由集中熱源、供熱官網等設施和熱能用戶使用設施組成的總體。
12 、城市燃氣工程
( 1)城市燃氣:供城市生產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氣、人工煤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能源的統稱。
( 2)城市燃氣供應系統:由城市燃氣供應源、燃氣輸配設施和用戶使用設施組成的總體。
13 、城市綠地系統
( 1)城市綠化城市中栽種植物和利用自然條件以改善城市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城市景觀的活動。
( 2)城市綠地系統:城市中各種類型和規模的綠化用地組成的整體。
( 3)公共綠地:城市中向公眾開放的綠化用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 4)公園: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圍和良好的綠化及一定服務設施,供群眾游憩的公共綠地。
( 5)綠帶:在城市組團之間、城市周圍或相鄰城市之間設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擴展的綠色開敞空間。
( 6)專用綠地:城市中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設計等機構或設施,以及工廠和部隊駐地范圍內的綠化用地。
( 7)防護綠地:城市中用于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林帶及綠化用地。
14 、城市環境保護
( 1)城市生態系統:在城市范圍內,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環境共同組成的動態系統。
( 2)城市生態平衡:在城市范圍內生態系統發展到一定階段,其構成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所保持的一種相對穩定的狀態。
( 3)城市環境污染:在城市范圍內,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的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噪聲污染、熱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總稱。
( 4)城市環境質量:在城市范圍內,環境的總體或環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氣、水體等),對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適宜程度。
( 5)城市環境質量評價:根據國家為保護人群健康和生存環境,對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許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規定,按一定的 *** 對城市的不環境質量所進行的評定、說明和預測。
( 6)城市環境保護:在城市范圍內,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態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適宜的環境。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實施保護管理,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第四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保持和延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第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單獨編制,下列內容應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
(一)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需要納入的其他內容。第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城市、縣已被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的,該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單獨編制。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城市、縣未被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的,應當單獨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第七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規劃深度應當達到詳細規劃深度,并可以作為該街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不得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第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第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
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由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第十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內,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縣人民 ***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保護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一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歷史文化價值、特色和存在問題;
(二)確定總體保護目標和保護原則、內容和重點;
(三)提出總體保護策略和市(縣)域的保護要求;
(四)劃定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線,制定相應的保護控制措施;
(五)劃定歷史城區的界限,提出保護名城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觀和環境的保護措施;
(六)描述歷史建筑的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設年代、使用現狀等情況,對歷史建筑進行編號,提出保護利用的內容和要求;
(七)提出繼承和弘揚傳統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和措施;
(八)提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產生活環境的規劃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十)提出近期實施保護內容;
(十一)提出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2004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建設管理,保證城市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完整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完整的市、鎮以及未設鎮建制的縣城。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水源地、高壓供電走廊、通訊走廊、機場、交通樞紐、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和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施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 *** 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各級人民 *** 必須貫徹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推動城市經濟發展。新建大中型企業和其他建設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盡量安排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城市規劃必須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第四條 城市規劃應依據本城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分步實施。第五條 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規劃工作。
州(地區)、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工作。
區、鎮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及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轄區城市規劃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應當與城市規劃法規定的行政職責相適應。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完整;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城市發展方向和規模,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和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加強城市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景觀,體現城市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
編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
編制城市規劃的具體技術規章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 省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單獨編制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按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根據需要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十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省人民 *** 確定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由經濟技術開發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的具體編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承擔;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城市規劃的編制工作,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的基礎資料。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意見,進行多方案比較,并經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經濟技術論證。第十二條 全省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單獨編制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蘭州市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省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其他設市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由自治州人民 *** 或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其中市轄縣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市、縣人民 *** 審批,報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 *** 確定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城市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 *** 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單獨編制的城市人民防空、抗震防災、防洪、交通等各項專業規劃,除國家和省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報同級人民 *** 審批。單獨編制的專業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2000修改)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完整,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完整,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制定和實施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完整,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人民 *** 應當把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城市作為 *** 主要職責,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健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充分發揮城市規劃對城市建設和發展的綜合指導作用。
各級人大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城市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第六條 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全省城市規劃事業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
(三)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城市規劃的編制、修改、實施和管理,協調處理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四)核發國家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五)管理全省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勘察、城市建設檔案、城市雕塑、城市規劃的科學研究、技術進步和人才開發。第七條 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規劃的行政措施和城市規劃事業發展規劃。
(三)承辦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
(四)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的檢查、監督和協調,依法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六)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勘測、城市建設檔案、城市雕塑、城市規劃的科學研究、技術進步和人才開發。第八條 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快城市詳細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避免因規劃滯后而影響城市建設。第九條 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規劃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第十條 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實施檢查制度,對建設工程和建設活動實行全過程規劃管理。
城市規劃管理人員憑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城市規劃檢查證,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和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資料。檢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保密制度,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省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全省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第十二條 市的城市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所在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協助鎮人民 *** 編制。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并進行多方案的比較論證。
城市規劃的內容、深度、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據需要劃定學校、文化體育場地,加強城市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自然景觀和有歷史紀念意義、地方特色的建筑物、街(區)。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第十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具備勘察、測量及水文、氣象、防震等必要的基礎資料。編制城市規劃時,有關部門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規劃所需資料,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各項專業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環境質量要求,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以及城市地上、地下的空間結構布局,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其實施的步驟和措施。
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筑密度、高度和居民區日照間距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城市詳細規劃根據開發建設的具體要求,可分別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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