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什么人民 *** 組織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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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 ***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市人民 *** (包括直轄市)——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 *** ——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
鄉鎮人民 *** ——鄉鎮總體規劃鄉鎮人民 *** 城鄉規劃編制,鄉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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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第二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六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第七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第九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條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行土地儲備或者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并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第三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五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采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鄉鎮人民 *** 負責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什么工作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切實保護耕地,建設美麗鄉村,推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以及農村村民建房活動,適用本條例。但城鎮規劃區以內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村民建房,是指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改建、擴建、新建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應當遵循規劃先行、先批后建、一戶一宅、因地制宜、生態環保、集約節約的原則,體現本土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 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應當合理利用土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嚴格用地審批,統籌安排村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村民建房的合理需求。
鄉鎮人民 *** 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范圍向社會公告,并設立保護標志。
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通過開墾或者復墾等措施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確保全市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 *** 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村民建房和耕地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所需經費。
市、縣(市、區)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 ***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村莊規劃編制的指導,以及農用地轉用、房屋權屬登記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設計、施工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農村建筑工匠的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免費提供村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紙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市、縣(市、區)人民 *** 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文化旅游廣電體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 *** 具體負責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以及縣級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和綜合執法。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 *** 開展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可以通過村規民約、簽訂建房協議等方式促進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規范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 *** 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時,應當將村莊規劃、村民建房、耕地保護情況納入報告內容,并依法接受監督。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辦法
從形體設計走向形體示意,即通過“擺房子”形式指定規劃管理依據,以約束不合實際的高密度開發和見縫插針式的盲目發展。從形體示意到指標抽象。形體示意的靈活程度往往掌握在具體的辦事人員手中,缺乏規范化,且由于城市建設的不確定因素較多,易造成脫離實際的后果。量化指標的抽象摒棄了形體示意規劃的缺陷,對規劃地區進行地塊劃分并逐一賦值,通過控制指標約束城市開發建設。從抽象指標逐步走向系統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這一階段特點是文本、圖則和法規三者相互匹配,且各自關聯,共同約束著城市開發建設活動。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是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鄉鎮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的規劃??刂菩栽敿氁巹澥浅青l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拓展資料: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法律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特定地區,是指國有農(林)場,依法確定的重點景區、沿海重點區域,經國家或者省人民 *** 批準設置的旅游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成片開發區域,以及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區域。
應當編制村莊規劃的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 *** 根據本行政區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整體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突出熱帶海島特色,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特色與傳統風貌,并符合建設生態省和國際旅游島的要求。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旅游度假區規劃,應當注重資源優化利用,加強對海岸線、山體、耕地、生態公益林地、島嶼、紅樹林、濕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資源和風景旅游資源的保護;堅持低容積率、低建筑密度、高綠地率的開發原則,注重建筑景觀和整體風貌的塑造。
濱海用地和環境景觀資源特色突出的用地應當優先用于發展旅游度假設施。第五條 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應當相互銜接協調。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可以在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省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省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
市、縣、自治縣人民 *** 可以設立市、縣、自治縣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
省和市、縣、自治縣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確定的工作職責,完善運作程序和表決方式等工作規程。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由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及時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鄉總體規劃,用于指導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特定地區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鄉總體規劃,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同意后,由省人民 *** 公布實施。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
??谑谐鞘锌傮w規劃經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并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查同意,并經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其他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
鄉鎮人民 *** 所在地與國有農(林)場場部相鄰或者相互交錯的,由鄉鎮人民 *** 會同國有農(林)場組織編制總體規劃,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國有農(林)場總體規劃由其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農(林)場組織編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特定地區的總體規劃,由其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跨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的特定地區的總體規劃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第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八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九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五)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第十一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十二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從事鄉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并將資質標準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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