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處理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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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各級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負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環保、工商、水利、人防、文物、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宣傳,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意識。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依據,沒有法定情形、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實施的城鄉規劃。第七條 市、縣(市)、石龍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村莊規劃的覆蓋率。
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實行統一管理。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信息系統,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測,提高城鄉規劃及監督的效能。第九條 市、縣(市)、石龍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對符合城鄉規劃及相關行政許可條件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核發。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建設工程驗線、施工現場跟蹤檢查、規劃條件核實等管理措施,從源頭上預防發生違法建設。第十條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一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發。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發。第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三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第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珠海市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辦法
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遵守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三條 國土、測繪、建設、房屋、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協助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預拌混凝土、預制構件、供水、供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服務提供單位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標校核、規劃檢驗、規劃檢查等工作制度,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管理,預防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辦事窗口、部門官方網站公布辦理規劃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至規劃條件核實階段的規劃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的規劃違法行為,并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 *** 管轄區域以外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
鎮人民 *** 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 *** 管轄區域內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第七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 *** (管委會)依法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違法部分進行 *** 。第八條 各級人民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報告。
(二)調閱或復制相關文件、資料。
(三)要求相關單位或個人作出書面解釋和說明。
(四)進入相關現場進行勘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或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九條 根據監督檢查的對象、目的、要求的不同,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情況。
(二)規劃許可、規劃檢驗、規劃條件核實情況。
(三)建設項目遵守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情況。
(四)城鄉規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取得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三)未依法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臨時建設工程建設或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的使用期限仍未拆除。
(四)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批準文件方式進行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批準文件進行建設。
(五)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限仍然開工建設。
(六)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七)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八)進行與規劃許可無關的其他建設。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按照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等內容。
(二)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等內容。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哪些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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