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2019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管理程序,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程序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四條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第五條 各專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專業(專項)發展規劃。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專業(專項)發展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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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或者修改專業(專項)發展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公開展示規劃草案,征詢公眾意見。經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后,由各專業主管部門報市人民 *** 審批,并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相應納入城鄉規劃。第六條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編制計劃。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同級人民 *** 審定。

(二)組織編制。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

(三)公示。

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查、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業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并根據意見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審查。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市政工程規劃內容,應當由具有市政工程規劃設計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委員會與相關專業主管部門進行聯合審查。

(五)審議。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通過審查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及公眾參與報告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城市規劃委員會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有重大異議,審議未通過的,由組織編制機關組織規劃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審查,再次進行公示后,提交相應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六)批準。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 *** 批準。

(七)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七條 涉及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的總體指標、要求作出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管理單元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其管理單元修改方案報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城市人民 *** 批準。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涉及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內部的控制指標、要求作出調整的,除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由相關 *** 部門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向組織編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附送規劃修改論證報告和草案。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書面申請要求和周邊規劃情況,組織編制規劃調整方案。規劃修改論證報告和草案及調整方案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獨立地塊指標調整情況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的總體指標平衡。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內部的控制指標、要求的調整,不適用于以公開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本條所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劃管理單元”是指結合行政街道界線、天然地理界限等因素劃定的、由多個規劃地塊組成的規劃管理范圍。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原審批機關可以委托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局部修正:

(一)因工程實施需要,在不增加原規劃確定的總建筑面積的前提下,修正道路及市政設施的線位、部分技術參數及沿線用地規劃控制指標的。

(二)非重要地區用地調整建筑密度、綠地率,且與周邊景觀協調但不增加原規劃確定的總建筑面積的。

(三)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信息錯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信息的。

城市規劃區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城市規劃區? 10分

城市規劃區一般包含三個層次:①城市建成區--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規劃術語》3.0.6)。在這一范圍內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項設施的新建和改建,進行現有用地的合理調整和再開發。②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市區(或中心城市)遠期發展用地的范圍。這部分包括建成區以外的獨立地段、水源及其防護用地、機場及其控制區、無線電臺站保護區、風景名勝和歷史文化遺跡地區等。在這一范圍內,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按照規劃的要求,保證各項用地和設施有秩序地進行開發建設。位于其中的農村集鎮和居民點要進行一切永久性建設,都必須經過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③城市郊區。它的開發建設同城市發展有密切的聯系。因此需要對這一區域內城鎮和農村居民點各項建設的規劃及其用地范圍進行控制。特別是城市對外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用地,更要嚴格管理。這一地區內進行重大的永久性的建設,都要經過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

城市規劃區的定義

我國《城市規劃法》第三條指出: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 *** 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指出: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屬于城市規劃區域是什么意思

屬于(城市規劃區域)

包含在屬于城市規劃區域之內。

想請教“建成區”和“城市規劃區”,有什么區別?

建成區是城市現狀的發互已經建成、連成片的區域,城市規劃區指的是規劃控制線以內的區域,包含建成區和待建設區,還有發展備用地。

城市規劃是什么意思?

中文名稱:城市規劃 英文名稱:urban planning

定義: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管理各項資源、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在中國,城市規劃通常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城市規劃是一門自古就有的學問,每個民族都有其獨特的知識組成。 城市規劃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綜合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是一績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藍圖,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也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運行三個階段管理的龍頭。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

城市規劃專指委是什么意思 主要是干嗎的

專指委概況

高等學校城市規劃專業指導委員會隸屬于高等學校土建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六個專業指導委員會之一,其前身是建筑學專業指導委員會中的城市規劃專業指導小組。鑒于我國快速的城市化,城市建設的規模空前, 更由于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城市規劃學科面臨重大的變革,城市規劃專業教育也面臨眾多新問題, 終于在1998年8月建設部高等城市規劃學科專業指導委員會正式成立。

成立之初,全國設置有城市規劃專業的院校不足30所,設置有五年制本科的院校僅10所左右,時至今 日已增至100多所。

專指委每年的年會活動是目前專指委最重要的工作,根據專業教育發展的實際問題,確定每次年會 主題,通過年會對重大的專業教育問題集思廣益,進行研討,廣泛交流經驗,從而提高整體教學水平。

什么叫城市規劃區內和城市規劃區外,他們更大的區別在哪些?

好像沒這個專業提法,規劃區內外分別指城市規劃的紅線范圍內外。

城市規劃中,什么叫修規,什么叫控規

修規全稱修建性詳細規劃

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2、作出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3、道路交通規劃設計;

4、綠地系統規劃設計;

5、工程管線規劃設計;

6、豎向規劃設計;

7、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包括: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說明書、規劃地區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各項專業規劃圖、豎向規劃圖、反映規劃設計意圖的透視圖等。

[編輯本段]基礎資料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除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資料外,還應增加: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本規劃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資料;

(三)各類建筑工程造價等資料。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成果

(一)規劃說明書

1、現狀條件分析;

2、規劃原則和總體構思;

3、用地布局;

4、空間組織和景觀特色要求;

5、道路和綠地系統規劃;

6、各項專業工程規劃及管網綜合;

7、豎向規劃;

8、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一般應包括以下各項:

1)總用地面積;

2)總建筑面積;

3)住宅建筑總面積,平均層數;

4)容積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

6)綠地率。

7)工程量及投資估算。

(二)圖紙

1、規劃地段位置圖。標明規劃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圍地區的關系;

2、規劃地段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1/2000,標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綠化、工程管線及各類用地和建筑的范圍、性質、層數、質量等;

3、規劃總平面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規劃建筑、綠地、道路、廣場、停車場、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圍;

4、道路交通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道路的紅線位置、橫斷面,道路交叉點座標、標高、停車場用地界線;

5、豎向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標明道路交叉點、變坡點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規劃標高;

6、單項或綜合工程管網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各類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的平面位置、管徑、主要控制點標高,以及有關設施和構筑物位置;

7、表達規劃設計意圖的模型或鳥瞰圖。

控規全稱控制性詳細規劃

一、基本概念

控制性詳細規劃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編輯本段]二、規劃的主要內容

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⑴ 詳細規定所規劃范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⑵ 規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建筑間距等要求;

⑶......

城市規劃中市政黃線是什么意思?

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的正常、高效運轉,保證城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黃線的劃定和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車首末站、出租汽車停車場、大型公共停車場;城市軌道交通線、站、場、車輛段、保養維修基地;城市水運碼頭;機場;城市交通綜合換乘樞紐;城市交通廣場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二)取水工程設施(取水點、取水構筑物及一級泵站)和水處理工程設施等城市供水設施。

(三)排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垃圾堆肥廠、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廠);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修造廠;環境質量監測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四)城市氣源和燃氣儲配站等城市供燃氣設施。

(五)城市熱源、區域性熱力站、熱力線走廊等城市供熱設施。

(六)城市發電廠、區域變電所(站)、市區變電所(站)、高壓線走廊等城市供電設施。

(七)郵政局、郵政通信樞紐、郵政支局;電信局、電信支局;衛星接收站、微波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城市通信設施。

(八)消防指揮調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設施。

(九)防洪堤墻、排洪溝與截洪溝、防洪閘等城市防洪設施。

(十)避震疏散場地、氣象預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災設施。

(十一)其他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黃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黃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服從城市黃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黃線管理、對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 城市黃線應當在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劃定。

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規劃階段的規劃深度要求,負責組織劃定城市黃線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城市黃線的劃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同階段城市規劃內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圍界定清晰;

(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第七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規劃內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礎設施,確定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圍,劃定其用地控制界線。

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積,劃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規定城市黃線范圍內的控制指標和要求,并明確城市黃線的地理座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按不同項目具體落實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提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配置原則或者方案,并標明城市黃線的地理座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九條 城市黃線應當作為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與城市規劃一并報批。城市黃線上報審批前,應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 城市黃線經批準后,應當與城市規劃一并由直轄市、市、縣人民 *** 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一條 城市黃線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

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功能、布局變化等,需要調整城市黃線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依法調整城市規劃,并相應調整城市黃線。調整后的城市黃......

杭州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人大會頒布了《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杭州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杭州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加強杭州市城市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杭州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杭州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杭州市人民 *** 在編制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中規定。

第三條 編制《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遵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開發區建設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

第五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杭州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杭州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各區規劃管理處在各區人民 *** 和市規劃局的領導下(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工作,并受市規劃局的委托辦理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工作(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程序,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七條 杭州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下同)。

第八條 《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所含的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各類詳細規劃,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每5年編制1次,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村鎮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由所在區人民 *** 組織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遵循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原則,認真組織規劃方案的討論及成果的審查,保證規劃設計質量。城市規劃涉及軍事設施的,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征求軍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規劃審批權限:(一)《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大或其會審查同意。(三)單獨編制的專業規劃,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 *** 審批。國家有關部門對各項專業規劃的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按規定權限報批。(四)城市分區規劃、重要詳細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其它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批。(五)西湖風景名勝區各類詳細規劃的審批權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六)村鎮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第十一條 各項城市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公布(屬于國家秘密的除外),并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 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大會、省人民 *** 和國務院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

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需作重大修改的,須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其它規劃的修改,應由規劃編制單位報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保護人文景觀,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間。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定點申請;(二)市規劃局在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齊全后,根據建設項目性質、規模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在1個月內作出批復,核定建設項目的具 *** 置和界限,并提供規劃設計條件;(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在1年內按規定報送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經批準后,市規劃局應在20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逾期未報送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而又未申請延期的,原定點申請自行失效;(四)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6個月內未申請用地,而又未申請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須持有關部門文件、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由市規劃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憑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臨時用地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臨時用地使用期不得超過批準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使用期的,應在期滿1個月前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征用、劃撥、使用土地時,未經市規劃局同意,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位置、界限。確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須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需在列項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附有市規劃局的選址意見書。不需要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前,應當征求市規劃局對建設項目選址的意見。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 *** 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必需遷建的用地,由市規劃局按實際需要另行安排。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必須無條件清退完畢;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清退的,使用單位應按要求清場退出。

第十九條 根據城市規劃確定搬遷的單位或個人,搬遷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 *** 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接收。該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規劃局按城市總體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 *** 批準;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 *** 批準。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江、河、湖、塘,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開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征求市規劃局意見。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規劃道路、沿河規劃綠化帶兩側征用、劃撥土地進行建設時,應按規定同時征用、劃撥一定面積的規劃道路用地或沿河規劃綠化帶用地,并在拆除其地

面建筑后,無償移交市政公用、綠化管理部門,用于道路或綠化建設。建設工程的保護用地,如不準建設其它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同時予以征。

第二十三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相互結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區性必要的配套設施外,其它新建、遷建項目,應安排在統一開發和改建的地區內進行建設。嚴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用地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由市規劃局根據批準的村鎮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農民個人建房必須在批準的村鎮建設范圍內安排建設,因特殊情況需在村鎮建設范圍之外建房的,必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設施,必須向市規劃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雜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申請開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申領:(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二)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編制設計方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經市規劃局審定后,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工圖設計完成后,經市規劃局審核其中有關城市規劃內容,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下列圖件:(一)填妥的建設工程申請表;(二)當年有效的建設工程項目計劃文件;(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及舊有建筑物產權證;(四)環保、防疫、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五) *** 工程施工圖(包括三廢處理);(六)其它。

第二十九條 市規劃局在收到前條規定的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的資料后,應在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或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按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 *** 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設施,必須持土地使用權證向市規劃局辦理以下審批手續:(一)報送

根據出讓合同中載明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要求編制的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和設計方案。經市規劃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二)報送施工圖。經市規劃局審核,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有關部門申請開工,批準后,應在現場放好灰線,經市規劃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方可破土動工。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領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因故在1年內不能動工的,應在期滿1個月前向市規劃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妥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自行失效。屬特殊搶險工程的,應向市規劃局申明理由,經同意可先動工,并及時補辦各項手續。

第三十三條 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管線等未預見設施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待妥善處理后方可施工。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 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須經市規劃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確定建設地址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內,按規定應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臨時搭建的設施,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

建設工程驗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規劃局許可的期限內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場地。

第三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驗收時,市規劃局有權對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規劃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三十八條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經市規劃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設計方案應由市規劃局審核,報送市人民 *** 批準后,方可進行初步設計。

第四十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應根據建筑總體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具體條件,適當向道路規劃紅線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場地,供作綠化、停車和敷設附屬工程、管線等使用。建筑物

(以陽臺、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為準)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兩側的,后退距離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兩側的,不少于2米。在舊區改建地段后退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適當減少。

(二)學校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等建筑,除應符合有關消防、衛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兩側的后退不少于4米,次干道不少于3米。

(三)高層建筑其后退距離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設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質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還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車場地。

(四)工廠、倉庫、商店等建筑可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應后退3米至5米。現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在改建時應按規定退讓。

第四十一條 一般建筑之間的間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還應考慮日照、通風、綠化、視線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間距為:

(一)南北朝向時,在舊城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東西朝向時,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間距與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

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應能滿足消防、衛生、交通、綠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層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設施的日照間距、山墻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四十二條 建造公廁,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配備沖洗設施。公廁建在民用房屋的無窗兩側和平房背側面的,其間距不少于6米;建在民用建筑開設門窗一側的,其間距不少于10米。大型公共設施應同時建造室內或室外廁所。

第四十三條 主要道路沿線不得建設有礙市容觀瞻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四十四條 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陽臺改建,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五條 住宅小區不得修建封閉式圍墻,確實需要的,可設置通透式圍墻或以綠籬代替圍墻。學校、醫院、廠區、倉庫等設置通透式圍墻或柵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需要修建封閉式圍墻的,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六條 新建雕塑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凡屬一般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批準;重要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 *** 批準;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雕塑建設,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 *** 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設計、施工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必須按以下規定查驗規劃圖件:

(一)設計單位承擔建筑設計任務時,必須查驗市規劃局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要求等有關圖件;

(二)施工單位在承包建設工程業務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批準的圖件;

(三)建筑管理部門在批準施工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時,必須查驗營業用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章 管線設施規劃管理

第四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管線工程,應根據需要,有計劃地組織施工,并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九條 下列管線工程可以不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一)規劃管位軸線和管徑不變的原有管線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規劃道路中心線,接入各類管線的支管;

(三)鐵路、港口、機場、工廠、倉庫等用地范圍內的專用管線及其與城市管線的垂直接口部分;

(四)居住區、小區、街坊內部管線在小區級道路上敷設及其與城市管線的垂直接口部分;

(五)除西湖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地段外,長度在500米以內的低壓電力架空線、電信線。

第五十條 各項管線工程應按照市規劃局所確定的管線位置、標高進行施工,目前確實不能實施的,可暫作臨時敷設,今后按規劃修建道路時,原建設單位應對臨時性設施同時進行改造,所需資金和材料由原建設單位負責。

第五十一條 穿越河道的管線的埋設深度,應以不妨礙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線安全的原則確定。架空管線跨越通航河道的,應符合港務、航道等部門核定的高度和有關技術規定。

第五十二條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占用道路規劃紅線內用地。

第五十三條 管線在城市橋梁上通過時,應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門同意。新建橋梁應根據管線綜合規劃,設計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五十四條 電力、電信線纜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統或相同電壓線路應組合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的線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

第五十五條 無線電臺等無線通訊設施,應在規劃收訊或發訊區設置,并報經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市規劃局同意。微波通訊的空中通道,應避開規劃高層建筑或高于規劃高層建筑。

第六章 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

第五十六條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是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區,各級人民 *** 要切實加強保護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方案,必須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再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違反《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新建、擴建、改建與風景名勝無關的建筑物。

現有鄉(鎮)村企業應嚴格控制在現有規模,并逐步轉為旅游服務的企業。在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工廠和單位。

第五十九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各種建筑物的形式、體量、高度、色調,應與周圍環境氣氛相協調,不得損害風景名勝區的自然風景。

第六十條 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療養院和干休所、醫院等單位,必須嚴格控制現有規模(包括床位數和用地面積),不得擴建。

第六十一條 嚴禁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開挖深井和沉箱井。開挖隧道、人防工程須經專業技術部門作可行性研究,確保泉源完好,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建造公廁、垃圾中轉站應當避開溪流、泉源,無法避開時,距離溪流、泉源不得少于10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 *** 責令退回。

對違法占用土地的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0%以下的罰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責令按規定補辦。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違反城市規劃的單位或個人,在接到市規劃局關于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違法施工的,由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予以制止,并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

第六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市規劃局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并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或擅自改變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請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使用期滿后不拆除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2%至15%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凡違法用地或違法建筑未處理完畢前,市規劃局有權暫停受理違法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第六十八條 市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規劃管理人員有權憑證進入各單位施工現場檢查和制止違法建筑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十九條 在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據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規劃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一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的有關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局制訂,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規劃條件?

規劃設計條件

完全是兩碼事。

規劃來設計自條件是規劃主管部門對于土地開發強度控制所出具的設計條件,包含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多項指標的硬性控制。規劃設計條件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附件,用以評估地價、控制土地開發強度。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規劃許可的證件之一(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規劃主管部門對于項目用地符合規劃的認可證件。它實質上是個證書,有編號,帶有項目信息(位置、規模等)。

手工打字,復制請注明出處。

如何破解出具地塊規劃條件的惡夢

具體我們看一下比較有代表性的: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程序:1、甲方(業主)或國土部門申請出具規劃設計條件。2、市規劃局研究,同意出具規劃設計條件。3、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及具體要求(沒有控規、要先編制控規)4、核發規劃設計條件申請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時需提交的有關材料: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申請或函等。國土局給規劃局要求出具規劃條件的函另外也有變更規劃條件的程序1、建設部門或個人向規劃局提出申請,說明變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據。2、科室就變更內容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予批準,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同意其變更申請。3、將變更的規劃條件提交局、市規劃委會議審查。4、對變更的規劃條件進行公示并向土地部門通報。本文對已經取得土地權屬,但因為歷史原因,地塊沒有規劃條件的不予討論。僅是討論預備出讓或是劃撥的土地。出具規劃的依據,肯定有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也應該要有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而另一方面我們也要說到“二規合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年度儲備開發計劃”。試想,如果一個地塊,即使再怎么符合城鄉規劃,但是它目前還是農用地,而且3-5年還沒有收儲計劃,這個地有必須出具規劃條件么?或許所在地 *** 是希望馬上在上面開發建設,但是肯定是不能實現的。而從我們城市規劃管理角度,對非建設用地是沒有辦法做出行政許可。當下的背景,或許,很多地方還沒有二規合一的進度,也沒有很好的落實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年度儲備開發計劃,或許,更甚者,有地方 *** 的招商引資在無序、隨意地選地,目前的現狀是怎么樣的呢?這個過程中,到底是誰是主導,我不得不說,估計目前紅線,是國土局是確定,用地面積由他們的用地指標確定,用地界由他們的周邊地塊權屬邊界及用地面積共同確定,而有時候是根據違法用地的衛片、航片上的面積確定,真是有點無語。而用那塊,基本是地方 *** 說了算。規劃局是干什么的么?跟在他們后面調整規劃,描紅線,簽字蓋章的。無語的!以前一直以為規劃紅線是規劃局說了算的人,真的難以接受這個現實…………能否,組織一個季度的三方會商,國土局、規劃局、所在地 *** ,針對用地需求,比對各自規劃和計劃,具體步驟如下:1、規劃局按近期建設計劃,劃定一個發展方向,給定一個大片區,2、國土局給定土地指標總數量,3、所在地 *** 提供建議地塊4、規劃局踏勘現場后,確定大致走線原則,劃定一個用地范圍,5、然后國土局根據其規劃及用地權屬出具勘界報告,確認其農轉用計劃或狀態,并與規劃局共同確定用地界線(現在很多地方往往以土地指標緊張為由,要求收儲范圍就是出讓范圍,這種做法很不合理,可以說是粗暴的無視了城鄉規劃的存在,也違背了用地的合理性和經濟性)6、最后規劃確定規劃用地紅線,7、規劃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地塊的規劃條件。這個有很多問題,對于不規范的地方,真的如惡夢一般,漏洞很多。請大家給點建議…………

什么是規劃準入條件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礦產資源規劃從總量、布局、結構和時序等方面制回訂的準答許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活動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規劃分區、更低開采規模、更低服務年限、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指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以及礦產勘查開發資質條件等。

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是怎么產生的

國土部門致函規劃部門要求提供規劃條件

規劃部門查詢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對應地塊的規劃條件,將查詢到的結果復函國土部門

國土部門根據這個復函擬定土地出讓方案中的規劃條件。

規劃定點是什么意思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設計要點的區別求專業人員解答,謝謝

規劃圖上抄面定的性質之類的,襲字面上理解就是,規劃局已經指定的地塊,明確了用途,就是規劃定點。

規劃定點區別于已出讓地塊,也區別于已批建項目。規劃定點的地塊還沒有出讓,還沒有批建項目,但是地塊已經規劃了用途,屬于被規劃定了點的。基本上今后的用途就固定的,不確定是出讓給誰,具體做那個項目。

規劃局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的法定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38條規定:在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以 *** 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 *** 前,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控制的詳細規劃,確定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建議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 *** 合同的一部分。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6)規劃條件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

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對規劃條件的落實做了明確規定:

1、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2、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不得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5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的城市、鎮、鄉、村莊和城鄉規劃區以外的邊境口岸和工礦農林牧場區等居民聚集的區域,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應當制定邊境口岸規劃、工礦農林牧場區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鄉規劃、杜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貧困地區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自治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第六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并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有權依法進行相關規劃查詢和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各級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自治區各城市、鎮、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總體規劃的編制,并對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編制提出控制性要求。

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組織編制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

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建設的需要,可以組織編制跨區域專項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九條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應當明確自治區城鄉統籌發展的總體要求、城鎮空間布局、規模控制標準和強制性內容,提出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要求、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區域規劃要求以及對下一層級城鄉規劃編制的要求。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跨區域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編制不得違反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消防、電力、電信、郵政、能源、林業、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涉及空間資源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的要求,與相關城市、鎮總體規劃相銜接。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跨區域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上報審批前,應當依法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一條 烏魯木齊市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設區的市和自治區直轄市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州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審批。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不單獨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控制區邊緣地帶的鎮、鄉、村莊,經城市人民 *** 同意,由鎮、鄉人民 *** 依據城市規劃組織編制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對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用地、城鎮主要出入口、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可以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也可以要求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由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條件。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區以外的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等居民聚集的區域,經批準其設立的人民 *** 同意,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組織編制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邊境口岸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工礦農林牧場區的總體規劃由批準設立工礦農林牧場區的機關的本級人民 *** 審批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設立機關的本級人民 *** 同意,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批準設立機關為自治區人民 *** 及其工作部門的,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什么時候頒布的《城鄉規劃法》?

2008年1月1日。

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最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擴展資料:

《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