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 *** 對測繪資質不認可怎么辦
對測量未取得測繪資質處罰案例的結果有權提出異議未取得測繪資質處罰案例,按你說的情況可以向 *** 上級部門反映情況未取得測繪資質處罰案例,或向法院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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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等級認定是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主管下的資質認定,該認定屬于行政審批的范疇。凡是從事測繪相關業務的企業,應當取得該資質的認定,否則不得從事該領域的經營活動。
江蘇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提高測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保障服務水平,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加強基礎測繪和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促進地理信息共享,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行使測繪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資質資格與測繪市場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個人和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測繪活動。
甲級測繪資質申請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資質證書的發放,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測繪資質申請。
在測繪活動中直接從事技術設計、實地測量、制圖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第六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第七條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測繪項目承包單位依法將測繪項目分包的,分包業務量不得超過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分包的單位不得將測繪項目再次分包。
使用財政資金五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測繪項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招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招標的測繪項目可以不實行招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
承發包的測繪項目可以實行監理制度。第八條 單項合同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的承攬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測繪資質證書、項目技術設計書、合同文本的復印件報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九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基礎測繪。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立與更新全省統一的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三)測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建設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立與維護數據庫;
(五)編制與更新全省行政區域圖;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立與更新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立與維護數據庫;
(四)編制與更新本級行政區域圖;
(五)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第十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h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省人民 *** 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基礎測繪可以給予必要的財政補助。第十一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礎測繪的規劃、年度計劃和項目技術設計書組織實施本級基礎測繪項目。
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應當符合國家規范,通過專家論證。市、縣級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應當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省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為三至五年。
經濟和社會發展較快的地區應當及時更新基礎測繪成果。

公司已成立未獲取測繪資質,可以從事測繪工作嗎?
不可以。測繪法規定,從事測繪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相關資質方可。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未取得載明房產測繪業務未取得測繪資質處罰案例的《測繪資格證書》從事房產測繪業務以及承擔房產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所規定的房產測繪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未取得測繪資質處罰案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房產測繪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未取得測繪資質處罰案例,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未取得測繪資質處罰案例,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予以降級或取消其房產測繪資格未取得測繪資質處罰案例:
(一) 在房主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有標準、規范和規定;
(二) 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
(三) 房產面積測算失誤的,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及國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房產測繪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天津市測繪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鄉測繪工作的統一管理,確保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和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保持城鄉基本測繪資料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充分發揮測繪工作在本市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或使用涉及本市測繪成果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軍事測繪單位承擔地方測繪任務時,也應執行本規定。第三條 天津市測繪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測繪處)是市人民 *** 管理全市測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并統一管理全市的城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及其控制點的平面坐標和高程值;組織測繪和管理統一分幅的1∶500~1∶10000比例尺城鄉基本地形圖;管理本市城鄉地下綜合管線測繪和地籍測量以及市、區、縣境界面積的量算;核發《測繪許可證》;依法組織測繪成果的管理;指導、協調各專業單位的測繪業務工作。第四條 在本市承擔城鄉測繪任務的單位,須向市測繪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并領得《測繪許可證》后,方準進行測繪。外地的測繪單位在本市承擔測繪任務,須持所在地頒發的《測繪許可證》到市測繪處登記備案。
已取得專業測繪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勘察證書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處登記備案,并由市測繪處核發《測繪許可證》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第五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承擔基本控制測量和地形測量時,應采用本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基本地形圖均需按規定分幅和編號。
各專業工程測量,可根據特殊需要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和高程系統。第六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承擔城鄉基本測繪任務時,應在測繪工作開始前將測繪內容、測區范圍、技術標準和工期等報市測繪處審查,經同意后,方可進行。測繪工作結束后,應將測繪成果、成圖復印一份,送市測繪處存檔。
為避免重復測量,使一次測量的成果、成圖多用,對需要使用已有測繪成果的,按國家規定,有償提供。第七條 市測繪處負責對測繪成果、成圖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各單位使用的本市城鄉基本測繪成果、成圖資料,均應加蓋“天津市測繪管理處測繪資料專用章”。無專用章的,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建筑管理等部門不予認可。第八條 各單位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擅自復印城市基本地形圖和地下綜合管線圖。確需復印時,須事先報經市測繪處批準。第九條 對外提供國家未公開發表的測繪資料,必須報經市測繪處批準。第十條 公開出版的旅游圖、交通圖、專題地圖、書刊插附地圖,在印刷前須經市測繪處批準。
車站、機場、廣場、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懸掛的和報紙、電視等發表的涉及國家版圖的各類示意圖,在懸掛和發表前須經市測繪處批準。第十一條 凡需在本市進行航空攝影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處提出申請,由市測繪處審核,報國家測繪局審批。第十二條 本市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保護、委托保管工作,按國務院頒發的《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和市人民 *** 頒發的《天津市永久性測量標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對執行本規定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測繪處給予獎勵。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測繪處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對未取得《測繪許可證》,私自 *** 測繪產品、資料的單位,責令停止測繪業務并給予通報批評。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建筑管理等部門和各資料歸口管理單位對其測繪產品和資料不予認可,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測繪和委托單位共同負責;
(二)對擅自超出《測繪許可證》允許范圍進行測量的,分別給予批評、降低測繪資格級別或吊銷《測繪許可證》;
(三)對違反測繪技術標準,造成測繪產品質量低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測繪單位賠償委托方的經濟損失;
(四)外地測繪單位承擔本市測繪任務未向市測繪處登記備案的,測繪成果成圖不予認可,并給予通報批評,經濟損失由測繪單位和委托單位共同承擔;
(五)各單位在市測繪部門領借的測繪資料,未經批準擅自 *** 、轉借或復制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按圖紙、資料費數額處以兩倍的罰款;對泄漏國家圖紙資料機密的人員,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處理;
(六)對未經批準擅自編印、公開出版專業地圖、地理圖、旅游圖、交通圖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停止銷售或發放;
(七)對擅自移動、損毀或故意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按《天津市永久性測量標志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處理。
合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十二件規章的決定
一、修改未取得測繪資質處罰案例的規章
(一)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17號)
1、第七條修改為: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未取得測繪資質處罰案例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測繪資質處罰案例,應持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合同(或項目技術設計書),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任務登記,方可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測繪成果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條修改為:嚴禁偽造、涂改、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單位申請資質等級變更及中止測繪業務的,應依法辦理變更和注銷手續。
3、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未取得測繪資質處罰案例;
(2)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的。
(二)合肥市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市 *** 令第25號)
第五條修改為:凡申報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均向市建委申請,由市建委依法審批或報批。
合肥地區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取得有效證書后,應及時到市建委備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設計機構來合肥地區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應持資質證明到市建委備案。
(三)合肥市有線電視與建設工程同步建設暫行規定(市 *** 令第43號)
第五條修改為:建設工程設計應包括室內外有線電視管道、分線盒等設施。有線電視管線及其它設施應由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并按有線電視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其設計方案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四)合肥市舊機動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77號)
1、第六條刪除。
2、第七條修改為:舊機動車輛交易活動必須在經依法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3、第十三條刪除。
4、第二十一條刪除。二、廢止的規章
(一)合肥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市 *** 令第10號)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設暫行規定(市 *** 令第40號)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管理辦法(市 *** 令第54號)
(四)合肥市攤群點管理辦法(市 *** 令第45號)
(五)合肥市自行車管理規定(市 *** 令第72號)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市 *** 令第55號)
(七)合肥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市 *** 令第81號)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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