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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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非法人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不能申請測繪資質。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協同做好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二)符合《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三)已經依法進行企業登記,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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