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15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測繪資質成果匯交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測繪資質成果匯交,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應用與共享,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測繪資質成果匯交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生產、處理、匯交、保管、提供、獲取、利用、銷毀以及質量監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鼓勵和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共享和交換制度以及運行機制。第四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全省依法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服務等具體工作,由省測繪資料檔案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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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處理、匯交、保管、提供、獲取、利用、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質量管理第六條 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落實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和責任制度,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家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還應當按規定經測繪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第七條 測繪單位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與標準。

測繪單位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應當經法定計量器具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第八條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相適應的測繪資質。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向社會開展測繪質量檢驗服務的,還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合格。第三章 匯交與保管第九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項目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后3個月內向省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省測繪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市、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接收本行政區域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市、縣(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管理部門委托的市、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省測繪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及相關說明。

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第十條 應當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包括測繪資質成果匯交

(一)等級以上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地籍圖測繪、房產圖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五)工程測量中的控制網測量成果和地形圖;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地理信息數據及有關資料;

(七)城市及區域性地面沉降監測測繪成果資料;

(八)公開出版的地圖;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測繪成果資料。第十一條 接收測繪成果資料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時,出具匯交憑證。

市、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省測繪資料檔案機構移交測繪成果資料。具體辦法由省測繪管理部門制定。

省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的目錄,實行動態更新,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方合資、合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部門或者單位在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時,應當將匯交情況向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

上海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2010修正)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成果測繪資質成果匯交的管理測繪資質成果匯交,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測繪資質成果匯交,提高測會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測繪資質成果匯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測繪資質成果匯交,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主管本市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上海市測繪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測管辦)負責組織本市基礎測繪成果及其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三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依照規定按年度在第二年六月底前向市測管辦匯交下列成果目錄或副本:

(一)按國家技術標準測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測量成果及5秒級以上的城市測量成果的 *** 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用于測制1:500--1:25000各種比例尺成圖的各種航空攝影底片的目錄(一式一份);

(三)1:500--1:25000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底圖的目錄及副本,地籍圖、影像地圖、海圖、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經市人民 *** 批準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測繪成果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年度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由市測管辦統一匯編成冊。第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國家秘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均按國家測繪局、國家保密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專業測繪成果國家秘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按規定確定,并報市測管辦備案;其密級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圖和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國家保密法規進行管理。

保密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并向提供該成果的管理機構備案。第五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可向市測管辦查閱目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由市測管辦統一提供使用:

(一)按國家測繪局和上海市城市測繪規范、圖式、細則測繪的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及航攝影像圖;

(二)市、區、縣、鄉等各種行政區域的掛圖、地圖集、地下管線圖;

(三)根據國家和本市統一座標系統測量的平面控制點成果;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統一高程系統測量的高程控制點成果;

(五)與上述各項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不屬于前款范圍的測繪成果,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使用。第六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曬制全區、全縣或相當于全區、全縣面積以上的1:500--1:5000地形圖或相應的綜合管線圖,必須憑用圖單位公函,經市測管辦批準后提供;

(二)密級基礎測繪成果必須憑統一印制的測繪資料歸口管理專用介紹信提供;

(三)外省市需要使用本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必須憑當地省級 *** 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的公函提供;

(四)本市單位需要使用外省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必須向市測管辦辦理轉函手續;需要使用外省市專業測繪成果的,按專業測繪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

(五)軍事部門需要使用 *** 部門測繪成果的,由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通過市測管辦統一辦理;

(六)本市 *** 部門或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由市測管辦通過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統一辦理。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第八條 市測管辦應按照國家測繪局有關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負責對本市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提交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陜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2010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成果管理行為,建立測繪成果資源共享機制,促進測繪工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的匯交、管理和使用,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包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陸地、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成果:

(一)大地測量數據及其相關資料;

(二)攝影、遙感測量獲取的底片、數據;

(三)地形圖、地籍圖、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

(四)工程測量數據及其相關資料;

(五)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本條例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各專業部門、專業測繪提供基礎地理信息,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形成的大地測量控制網、基本地圖、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測繪成果;專業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各專業部門、單位為業務需要完成的具有專業內容的測繪成果。第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統一管理、資源共享、分類提供、定期更新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自然變化情況,對基礎測繪成果定期進行更新,并將基礎測繪及其成果更新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地區)、縣(市、區)人民 *** 指定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二章 成果匯交第七條 測繪成果的所有權,屬于測繪項目委托方或者由測繪項目委托方與測繪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測繪成果所有權人依照法律規定,對測繪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第八條 承擔基礎測繪任務的測繪單位和專業測繪成果所有權人應當在測繪作業完成后,依照本條例規定,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測繪成果管理機構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第九條 下列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

(一)國家等級的天文、三角、導線、水準、長度、重力測量和衛星大地測量的數據及相關資料;

(二)五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1:5000~1:100萬比例尺的整幅地形圖和地籍圖、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及其他正式印制的地圖;

(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電子地圖的磁盤、光盤;

(四)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測量數據及相關資料。

航空、航天攝影及其他攝影測量、遙感測量,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的目錄。第十條 匯交測繪成果副本、目錄,應當遵守下列時限規定:

(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在作業任務完成后六十日內匯交;

(二)專業測繪成果應當在作業任務完成后四十五日內匯交;

(三)在基礎測繪、專業測繪中形成的攝影、遙感成果,應當在作業任務完成后三十日內匯交。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應當提前十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取得同意后可以適當延期。第十一條 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應當保證數據準確、資料完整、整飾規范。具體要求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章 成果管理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

測繪成果應當經過具有資質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質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第十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目錄進行整理、加工,建立全省測繪成果數據庫和測繪成果信息查詢系統,并定期編印測繪成果目錄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測繪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信息 *** 和其他方式定期向社會發布測繪成果信息。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成果更新規劃,并組織實施: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測繪控制網,十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

(二)1:1萬比例尺地形圖至少五年更新一次;

(三)城鎮、經濟開發區1:5000或者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圖,三年至五年更新一次。

陜西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活動,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和測繪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第三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按照機構編制的有關規定明確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管理監督測繪活動和測繪資質;

(四)組織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

(五)管理監督地圖編制及其相關活動;

(六)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七)查處測繪行政違法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實施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統一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西安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或者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測量標志保護和測繪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省人民 *** 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第九條 省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采用航空攝影與遙感技術獲取基礎地理信息;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冊);

(七)國家確定應當由本省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加密、更新和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確定應當由設區的市、縣(市)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省實際,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基礎測繪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 測繪市場第十三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第十四條 取得甲級測繪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也可以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取得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應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標準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核發、變更、延期、撤銷、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測繪資質成果匯交,結合本省實際測繪資質成果匯交,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測繪資質成果匯交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市(行署)、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省農墾總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測繪資質成果匯交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