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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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署)、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借用測繪資質的表現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省農墾總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借用測繪資質的表現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怎么界定轉包和 *** 或借用資質?

一、 *** 經營

由于建筑工程質量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休戚相關,因此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我國《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由此可見,建筑施工企業只有在取得資質證書后,才能進入建筑市場,并且只能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于我國建筑市場“僧多粥少”,承包人競爭相當激烈,于是借用資質的現象就“應運而生”了,這里的“借用資質”既包括沒有資質的個人、單位向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借用資質,又包括低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向高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借用資質以求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 *** ”。

“ *** ”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 *** 人沒有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筑活動的資格,但不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2、被 *** 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往往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3、 *** 人向被 *** 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被 *** 的施工企業收取“管理費”后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合同以及辦理有關手續,,但不對實際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擔技術、質量等實質責任。

“ *** ”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之一是“直接借用資質型”,此類“ *** ”多見于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其操作方式是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尋找符合建設項目要求的高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并以高資質等級施工企業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由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施工。第二種是“內部承包型”,內部承包型常見于根本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能力的個人。操作方式是由個人尋找一符合項目要求的施工企業,由該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被 *** 施工企業任命或聘用 *** 人為其員工,并委以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的職務,雙方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 *** 人承擔項目的人、財、物及施工管理職責,被 *** 施工企業則負責處理項目的對外事務,并且約定由 *** 人須向被 *** 施工企業繳納內部承包管理費。相比“直接借用資質型”而言,“內部承包型” *** 更具隱蔽性。

二、非法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人將所承包工程完全轉手給他人承包的行為。由于轉包危害很多,例如容易造成投機行為,由于層層剝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資金不足,容易發生建筑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等等,因此轉包一向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建筑法》第28條規定:“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根據上述法條我們可以看出非法轉包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之一種是承包人將全部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一個人;第二種是承包人將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多人。這兩種表現形式只有形式的不同,并無實質的區別。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對所接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承包義務的行為,無論其直接將工程全部轉包他人,還是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后分別轉包他人;也無論是否經發包人同意或認可,這種行為都將被認定為轉包行為。

三、違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條規定:“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此可見,分包行為本身是法律所允許的,只是必須在一定條件下進行分包,如違背了這些條件則構成違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條、《合同法》第272條第3款以及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都列舉了"違法分包"的情形,盡管具體表述略不同,但對"違法分包"行為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綜合一下, "違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借用測繪資質收幾個點

借用測繪資質按合同金額1到3個點收取費用。根據查詢相關 *** 息顯示借用測繪資質的表現,借用資質,就是投標人自己不具備或沒有投標資質。投標人為了能夠投標,借用符合條件借用測繪資質的表現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從而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借用測繪資質的表現的行為。

借用資質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企業的資質,是企業可以從事某項專業工作的資格證明。比如建筑企業從事建筑投標、施工的資格證明,代表企業在某個建筑領域的等級及可以承攬工程的范圍。因此,企業資質,不可以借用。如果借用,存在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比如,他人以你企業的名義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依法你企業和法定代表人要承擔相應的刑事民事責任),慎之。

二、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 *** 、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規章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