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2018修正)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城市、旗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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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稅額標準計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土地權屬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積確定;沒有土地權屬文件的,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土地占用面積確定;土地權屬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實際占用土地面積不一致的,或者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權屬文件的,稅務機關根據依法取得測繪資質的單位測定的土地面積計算征收。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旗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市、旗縣人民 ***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市政建設、經濟繁榮程度等情況,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執行。第五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按照國家規定程序辦理。第六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每半年繳納一次。具體繳納時間為每年5月和11月。注銷的納稅人,應當在注銷當月繳清城鎮土地使用稅。第七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執行。第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3日自治區人民 *** 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內政發〔1988〕177號)同時廢止。
貴州省人民 *** 關于公布省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 *** 令
(第185號)
《省人民 *** 關于公布省直部門繼續實施2018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3日省人民 *** 第11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8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諶貽琴
2018年2月1日
省人民 *** 關于公布省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
經審核,省人民 *** 決定公布省直部門繼續實施的270項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2017年4月5日公布的《省人民 *** 關于公布省直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 *** 令第175號)同時廢止。
附件2018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省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70項)
序號權力名稱權力依據實施主體1權限內企業(含外商投資、中外合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于發布 *** 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省人民 *** 關于發布 *** 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貴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發〔2017〕14號)省發展改革委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號)《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省發展改革委3權限內水電項目的竣工驗收《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發布,第588號修訂)《關于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管及水電站建設竣工驗收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4〕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03〕1311號)《省人民 *** 辦公廳關于調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電工程移民補償投資概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府辦發〔2006〕125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省發展改革委4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省教育廳5權限內設立民辦學校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省教育廳6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及中外(含港澳臺)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審批《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發布,第638號修訂)《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省教育廳7權限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技術改造項目及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國務院關于發布 *** 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省人民 *** 關于發布 *** 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貴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發〔2017〕14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貴州省投資項目核準暫行工作意見>的通知》(黔發改投資〔2004〕1173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8供電營業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發布,第666號修訂)省經濟和信息化委9權限內監控化學品經營、使用、處理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第588號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化學工業部令1997年第1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0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發布,第653號修訂)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1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0年第54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發布,第653號修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第653號修訂)《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3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節〔2010〕135號)《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4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省人民 *** 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省 *** 令第164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5甘草、 *** 收購許可證核發《國務院關于禁止采集和銷售發菜制止濫挖甘草和 *** 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3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6食鹽批發許可《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第696號修訂)《貴州省食鹽管理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7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第696號修訂)《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8寺院、宮觀、 *** 寺、教堂的設立、變更、合并、分立、終止審批《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第686號修訂)《貴州省宗教事務條例》省民宗委19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寺觀教堂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審批《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第686號修訂)《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發布,第666號
辦個無人機公司 需要什么資質?
常用的無人機企業資質:
一、民用無人機企業服務能力等級資質證書
二、無人機測繪企業服務能力等級資質證書
三、無人機飛防企業服務能力等級資質證書
四、無人機教育裝備企業服務能力等級資質證書
五、無人機培訓企業服務能力等級資質證書
六、無人機維修企業服務能力等級資質證書
七、無人機巡檢企業服務能力等級資質證書
無人機企業資質辦理申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注冊的企業。
二、營業執照滿三個月。
三、企業經營范圍與無人機行業相關。
四、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無不良記錄。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201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第三條 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其檔案業務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建檔案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下列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一)接收和保管應當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
(二)收集和征集重要的城建檔案;
(三)采用現代科技手段修補、完善、管理城建檔案;
(四)編制各種檢索工具,開展城建檔案的利用工作;
(五)監督和指導城建檔案業務工作,培訓業務人員;
(六)參加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
(七)組織和參與城建檔案學術研究活動;
(八)宣傳貫徹城建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九)其他涉及城建檔案管理的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城建檔案事業所需經費。第六條 對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獎勵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報送、移交、接收第七條 下列城建檔案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或者移交:
(一)工業建筑、民用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用基礎設施、交通基礎設施、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人防工程(機密級以上的工程除外)等建設工程檔案;
(二)城市地下建(構)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各類管線工程檔案及地下管網普查、補測、補繪成果檔案。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三)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相關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第九條 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工程檔案應當與工程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因建設單位提供虛假檔案,給利用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由檔案提供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報送工程檔案的具體要求,并及時進行檢查、指導。第十條 報送城建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檔案資料應當是原件。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報送副本或者復制件的,復制件上應當注明原件的保存處,并加蓋原件保存單位印章;
(二)建設工程文件、圖紙簽字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等不具耐久性的書寫工具;
(三)檔案資料應當真實、齊全、完整、字跡清楚、規格統一;
(四)建設工程竣工圖圖樣清晰,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五)各種管線工程竣工圖應當以竣工測量成果為依據。
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工程項目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將工程聲像、電子檔案一并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建(構)筑物、管線工程現狀資料;沒有現狀資料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補測、補繪,并及時將測繪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預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預驗收完畢。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補充、完善,并重新提請預驗收。
未進行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或者預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 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托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組織工程檔案驗收。
北京市建設工程規劃監督若干規定(2018修改)
之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的規劃監督,確保《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統稱規劃許可證件)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必須嚴格依照規劃許可證件批準的內容使用土地、進行建設。嚴禁未經取得規劃許可證件進行建設。
確需變更規劃許可證件批準的內容的,必須依法到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屬于建筑內部平面調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備案。第三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的規劃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第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規劃許可證件時,應當向建設單位一并發放《建設工程驗線申請表》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
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填寫完整的《建設工程驗線申請表》。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表后3個工作日內組織驗線。經驗線合格的,方可施工。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張掛規劃許可證件的副本,公示規劃許可證件正本及其附件、附圖的內容。第六條 在工程建設期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建筑的總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配套設施、規定拆遷范圍的拆遷情況等環境建設以及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情況進行檢查。
規劃監督檢查人員在施工現場進行查驗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建設單位和施工管理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規劃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第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規劃驗收,并填寫、報送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竣工圖及相關資料;
(三)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成果報告書》;
(四)規劃規定的拆遷任務完成情況說明。
對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規劃驗收。第八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實施規劃驗收的內容應當與規劃許可證件批準的內容一致,包括:
(一)建筑的總平面位置、層數、高度、立面、使用性質和建筑規模;
(二)用地范圍內和代征地范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拆除情況;
(三)綠化用地的騰退情況;
(四)單體配套設施建設情況。
居住區(含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配套設施和環境建設應當與住宅建設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對相應的住宅建筑不予進行規劃驗收。第九條 建設工程經規劃驗收合格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許可證件附件上簽章。
建設工程未經規劃驗收或者經規劃驗收不合格的,不動產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第十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單位守法情況檔案。對未按照規劃許可證件批準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除依法予以處理外,還應當 *** 違法記錄。有違法記錄的建設單位再建的建設工程,應當作為規劃監督的重點。
對遵守規劃法規和嚴格按照規劃許可證件批準內容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名錄。經公布的建設單位再建的建設工程,可以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規劃驗收,規劃驗收的結果應當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建設單位自行組織規劃驗收的建設工程,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進行抽查。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建設工程規劃監督公報制度。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規劃監督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公報,公布違法建設單位的名稱、建設工程的名稱及其所在位置、違法的時間和事實等。第十二條 對違反規劃許可證件批準的內容進行建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第十三條 對未經驗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補驗。第十四條 對未按照規劃許可證件批準內容進行建設,尚能及時糾正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不履行規劃許可證件規定的要求的,責令限期履行;構成違法建設的,依照《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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